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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重病人需要搶救時,應立即通知醫生。 2、醫生到達前,護理人員不應離開患者,應立即根據病情給予急救措施,如吸氧、吸痰、測量血壓、靜脈通路、人工呼吸、胸外按壓、心電監測、血液分布、止血等。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立方案。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醫療機構,納入地方醫療機構建設規劃。
第八條 醫療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立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立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取得設立醫療機構的批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1)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執業登記和驗證;
(二)檢查、指導醫療機構執業活動;
3)負責組織醫療機構的評審工作;
(四)違反本條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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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危重病人護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危重病人的搶救效率,保證生命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1)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執業登記和驗證;
(二)檢查、指導醫療機構執業活動;
3)負責組織醫療機構的評審工作;
(四)違反本條例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價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價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價方法和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實踐活動和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療技術、護理、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審查委員會委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任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評價意見,對符合評價標準的醫療機構頒發合格證書; 對於不符合評價和笑聲一審標準的醫療機構,將按此意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