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減少,差額應由雇主補足。
工傷保險**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的標準支付每月生活照料費。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勞動者因工傷致殘的勞動者工傷保險金第三十七條,應當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
享受以下護理:
1)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扣除。
一次性支付殘疾撫卹金。
標準是:7級殘疾13個月工資,8級殘疾11個月工資,9級殘疾工資。
9個月的工資,10級殘疾的工資7個月;
2)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
雇主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八章《補充規定》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向本單位全體職工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 在本條例中,“個人工資”一詞是指工傷工人因工作而因事故或職業病而遭受的傷害。
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月供款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社會保險機構按支付基數予以補償,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
公司不以員工工資為基數的,社會保險機構按員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受傷職工應當首先向用人單位尋求賠償,協商不成的,應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角色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是國家對職工的社會責任,是職工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落實工傷保險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就。
2、工傷保險的實施,保障了工傷職工的醫療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金和遺屬撫卹金,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職工及其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賠償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工傷保險。
-
勞動局和社保局不接受怎麼辦。
-
法律分析:發現用人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納率的乘積。
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總額。 即單位應按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高額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期間和停薪期間,工資福利在事故傷害發生前的正常工作期間保持不變, 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
總結。 您好,工傷賠償是根據實際平均工資計算的。
您好,工傷賠償是根據實際平均工資計算的。
工傷保險費工資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肢體工資。 繳費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為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支付的工資,工傷保險職工不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適用於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核定費率繳納工資。 全體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全體職工所支付的工資總額。
因此,工傷保險基數不一定等同於實際工資。
-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如何計算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支付的部分,以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工傷保險繳納後,因少報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導致勞動者工傷保險金減少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