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有什麼限制?

發布 社會 2024-02-1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為報道時事,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報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四)已經發表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時事文章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但作者宣告不准發表的除外;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九)免費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畫而編排出版的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出版作品、文學短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片段,但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的除外; 但報酬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品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適用前款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版權限制是: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三)以報道時事為目的,引用報刊、廣播、廣播、電信節目、新聞紀錄片發表的作品;

    (六)為課堂教學、學校科學研究目的,少量翻譯、複製已發表的著作,供教學、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為執行公務而使用國家機關出版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複製圖書館館藏作品,以展示、儲存版本為目的;

    9)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

    10)對在室外公共場所設定、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11)將已出版的漢文著作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以便在中國出版和發行;

    12) 將已出版的作品轉換為盲文。

    一般來說,他人只有在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著作權,但各國著作權法一般對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 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版權和法定許可的合理使用上。

    合理使用,強調著作權法直接規定,他人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著作權作品,無需支付報酬,但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強調直接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演員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但仍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

    相比之下,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側重於公共利益,使用他人的作品不需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但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1、對合理使用的範圍沒有限制,法定許可往往針對錄音製品、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的製作者;

    2.合理使用不要求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法定激發許可要求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在法定許可中,如果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則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和作品名稱,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將他人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鑑賞;

    3)為了報道新聞,不可避免地要轉載或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發表的作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版權限制分為三種型別:

    一是對行使權利範圍的限制; 二是著作權行使期限的限制; 三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對權利行使範圍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許可。 所謂著作權限制,是在相關法律中規定的,它刺激了著作權人對某些作品的全部權利,同時,在作品的使用方面,也要履行對社會的一些義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版權限制如下: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和享有作品著作權的制度,無需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3.強制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改編、翻譯、注釋、彙編,以及根據現有作品製作的作品進行出版、表演、錄音錄影製品製作,應當徵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對著作權的限制如下:(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的制度,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根據某些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法允許使用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三)強制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未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將改編、翻譯、注釋、編排、彙編產生的作品用於出版、表演、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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