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兩年是累犯嗎?

發布 社會 2024-02-08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強制戒毒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甚至不是行政處罰,更不是刑事處罰,所以以後的信用卡詐騙罪不是累犯,要求累犯在前一犯罪釋放後五年內再犯。

    2、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強迫戒毒不能判處緩刑,所以理論上可以判刑,但能否實際判處緩刑,要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犯罪不嚴重,信用卡詐騙是財產犯罪,法院會處以罰款,而你願意支付,你可能會被判緩刑。

    《刑法典》詳細規定了累犯的定義和緩刑條件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赦免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屬於累犯,從重處罰,但過失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假釋罪犯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二條 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如果您滿意,謝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不,兩種性質不同,緩刑的可能性不大,要看欺詐的多少,要判斷,如果在服役期間表現良好,可以停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這不是犯罪,更不是累犯,只是乙個普通人生病了,要住院治療,沒有固執。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法》的規定,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戒毒康復期:

    1.戒毒人員未按規定接受教育;

    2.戒毒者未按規定接受戒毒康復**;

    3.未按規定參與戒毒康復社群管理的; 計數已關閉。

    4.未按規定履行戒毒義務的;

    5.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觀察;

    6.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康復管理;

    7.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教育的;

    8.戒毒人員不按要求參加戒毒康復**;

    9.未按規定參與戒毒康復社群管理的;

    10.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觀察;

    11.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康復管理;

    12.吸毒成癮者未按規定參加戒毒教育的;

    13.戒毒人員不按要求參加戒毒康復**;

    14.未按規定參與戒毒康復社群管理的;

    15.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觀察;

    16.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康復管理;

    17.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教育的;

    18.戒毒人員不按要求參加戒毒康復**;

    19.未按規定參與戒毒康復社群管理的;

    20.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觀察;

    21.接受戒毒治療的人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康復管理;

    22.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教育的;

    23.戒毒人員不按要求參加戒毒康復**;

    24.未按規定參與戒毒康復社群管理的;

    25.癮君子不遵守規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吸毒成癮者被強制隔離戒毒一年的情況有幾種:

    (一)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強制隔離戒毒改造的;

    2.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教育和職業培訓的;

    (三)接受戒毒治療但未按規定參加戒毒康復的;

    (四)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接受社會教育的;

    (五)吸毒成癮者未按規定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

    (六)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活動的;

    (七)曾接受過戒毒康復,未按規定報告戒毒管理機構有關情況的人員;

    (八)吸毒成癮者未按規定向戒毒所報告的;

    (九)吸毒成癮者未按規定接受戒毒機構管理的;

    (十)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戒毒管理機構檢查的;

    十。 (一)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考核的;

    十。 (二)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 (三)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其他活動的;

    十。 (四)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戒毒治療的;

    十。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戒毒社會化治理的吸毒成癮者;

    十。 (六)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戒毒觀察的;

    十。 (七)吸毒成癮治療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機構戒毒認定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中華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戒毒康復期間,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在戒毒康復期間有下列行為的,實行一年強制隔離:

    (一)未按規定參加戒毒改造教育,或者拒絕接受戒毒改造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參加戒毒管理,或者拒不接受戒毒治療管理的;

    3)不遵守規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繼續服毒者加收一年,因為已經被封鎖強制隔離戒毒,而且還在偷偷吸毒,行為很惡劣,所以給予一年強制隔離戒毒, 如果你繼續吸毒幾天,你將被增加一年。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在下列情形中,將實施戒毒康復強制隔離:1從事危害他人安全的藥物濫用; 2.

    有明顯吸毒成癮症狀但不能自願接受戒毒者; 3.申請人、家人和朋友要求強制戒毒; 4.在非法吸毒後,他被法院判處強制戒毒。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戒毒管理條例》,非法使用、販毒者,被判刑後一年內強制隔離戒毒。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一般情況下,因戒毒而被判處強制戒毒改造和隔離戒毒的人,在戒毒康復期間違反戒毒紀律的,將額外給予一年的強制隔離戒毒。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期限為2年,自《戒毒改造強制隔離決定書》作出之日起計算。 因戒毒而強制隔離的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服刑3至6個月後,轉送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強制隔離戒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期限為兩年。 對戒毒康復狀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實施強制隔離一年後,經診斷、評估;戒毒所強制隔離中心可以提前提出解除戒毒強制隔離的意見,報戒毒強制隔離決策機關批准。

    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期屆滿前,經診斷評估後,對需要延長戒毒康復期的戒毒康復人員;戒毒所強制隔離中心應當提出延長戒毒康復期限的意見,報戒毒強制隔離決策機關批准。 戒毒康復的強制隔離期限最多可延長一年。

    《關於司法行政機關戒毒改造強制隔離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戒毒強制隔離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愛救助的原則,對吸毒成癮者進行教育和救助。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中心對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中心執行戒毒強制隔離後,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改造三個月以上六個月的,應當依法實施戒毒強制隔離; 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吸毒成癮者”)執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戒毒康復的強制隔離期一般為兩年。

    法律分析強制隔離戒毒康復人員送行戒毒強制隔離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後,戒毒康復強制隔離中心可以根據吸毒成癮者的實際戒毒康復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意見戒毒康復,並向原決策機關報告強制隔離戒毒。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必須接受強制隔離戒毒一年,且被打擾超過六個月的; 提前解除戒毒強制隔離後,該人將從強制隔離戒毒所轉入戒毒所繼續戒毒康復,然後返回社會。 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法務部門負責接收和審查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審批材料,報戒毒康復工作分管局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

    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提早釋放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康復的材料應當包括:延長強制隔離戒毒康復人員提前釋放批准表(一式三份)、診斷評估表、戒毒康復協議書。

    提前解除戒毒強制隔離或者延長戒毒康復強制隔離的決定,由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決策機關填寫一式五份,其中三份送交強制隔離戒毒所,乙份由局法制部門備案; 並應當將乙份副本送交該局禁毒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 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期限為二年。 實施戒毒強制隔離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康復條件良好的,戒毒康復強制隔離中心可以提前推遲解除戒毒強制隔離的意見,報戒毒強制隔離決策機關批准。 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期限屆滿前,經診斷、評估後,對需要延長戒毒康復期限的接受戒毒康復人員,戒毒康復強制隔離中心應當提出延長戒毒康復期限的意見,報戒毒強制隔離決策機關批准。

    戒毒康復的強制隔離期限最多可延長一年。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戒毒康復強制隔離的期限為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戒毒改造強制隔離期限為兩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中心可以對戒毒條件良好的人員提早放行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意見,並向戒毒強制隔離決策機關報告。

    戒毒強制隔離期限屆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康復和悔改期限的,強制隔離戒毒中心應當提出延長戒毒康復期限的意見,並向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報批批評李正準。 戒毒康復的強制隔離期限最多可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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