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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已被修改)。
甲繞過丙直接簽訂合同,對丙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甲私用刻製乙公章簽合同,屬於無權處分的行為。 合同的有效性有待確定。 但是,由於客戶是善意的第三人,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房屋在手續辦妥後歸客戶所有,乙不能因為甲無權**而否認合同的效力。
為什麼籠統地明確說明?
分析如下:如果甲向客戶出示了甲與乙的委託**銷售協議,並且有充分條件讓客戶確信甲是唯一指定的合法**商人,則客戶是善意的,可以善意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在這種情況下,A 將不當得利返還給 B。
如果客戶知道C是最好的商人,即使A出於各種原因代表客戶提供合同,也不能簡單地認定客戶是善意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不承認,合同就不生效。
其實還是那句話,情況並沒有那麼複雜。 由於乙欠甲的費用最高為100萬,在沒有其他限制的情況下,甲可以直接扣除100萬,單方終止雙方的委託協議。
當然,我也不明白,既然B還欠A費,為什麼A還這麼積極地幫B賣房,還私下給B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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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和B是委託關係,A和C是次委託關係。 三方承認2**的關係,沒有問題;
2. 乙作為業主,有權**自己的財產。 客戶獲得房產沒有問題。
3.B私刻印章,視刻印章性質而定。 刑事案件中存在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罪的,是否構成,將另行討論;
4、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最終產生的是雙方**關係之間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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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構成犯罪,A中的一系列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中的許多犯罪,屬於刑法中的法律競爭現象。 搶劫第二輛計程車,先追上第一輛被設想為搶劫的計程車; 二是酒後駕車致一人重傷,構成交通事故罪; 最後,醉酒駕駛在道路上亦構成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2.這些罪行不會同時審判,公安機關只以一項罪名追究。 這是刑法中的法律競爭(如果同時實施多項犯罪,將追究最嚴厲的處罰),並考慮當時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批准逮捕的罪名。
3、從你提供的資料來看,我個人的看法是,甲沒有搶劫和占有計程車的目的,搶劫罪應該不夠。 造成交通事故罪、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依法追究,取決於公安機關追究的罪名。
4.個人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傷,且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四人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從一年六個月到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三)三人死亡,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從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開始。每增加一人死亡,基準刑期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
(四)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毀,承擔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賠償金額為三十萬元(每個地區在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範圍內確定該區域的起點的),起刑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喪失賠償能力增加的,可以適當加重刑罰,確定基準刑。
(五)一人身受重傷,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有《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處6個月以上一年有期徒刑。《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每增加一項情形,可以增加三個月的刑期; 重傷者每增加一名,基刑可增加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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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造成交通事故罪。 根據情節的不同,大約需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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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應涉嫌兩種犯罪:尋釁滋事和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 至於刑期長短,則視乎當時的醉酒程式、當時的具體情況、被告的傷害及後果、悔恨的態度、後果的補救等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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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造成交通事故的罪,如果事後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獲得受害人的原諒,並且認罪悔改的態度良好,最高可判處一年。 如果是自願投案自首的,也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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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的可能性不大
雖然是犯罪,但國家打擊扒竊的力度越來越大,即使贓物被轉移,但有了證人的身份和監控錄影,即使有零供述,判決也穩定
一般為一到兩年
又聾又啞,你的家?
小子,你敢吃這碗飯,就不行了 明天就輪到你進去,搞你瞞匿違法所得的罪名,看你哭不哭
為什麼非要走這條路才能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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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罰: l.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2. 歸還所有贓物或進行賠償; (三)自願投案或者立功的;4、被脅迫參與盜竊活動,不分享贓物或者少收贓物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盜竊罪量刑標準:盜竊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處管制、拘役、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 二千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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