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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內。 1.從您與用人單位正式建立勞動關係的那一刻起,用人單位應及時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第乙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
如果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從第乙個月到期到現在的雙倍工資,並要求簽訂補發合同。
2.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間從事實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至現在。
3.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解雇你,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額外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補償年限從你進入單位時開始計算,超過6個月的將按乙個月的工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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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與合同是否簽訂不是一回事,不應混淆。
如果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員工可以申請補償,合同只有在工作滿一年後才能視為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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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了就籤了,你不籤了,你不籤了,不是合同在試用期過後就自動簽了,所以你要知道是不是自己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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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約定,最長不超過法定期限,試用期只有在合同簽訂後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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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合同是否簽訂? 不一定,這取決於用人單位,你受僱時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你自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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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合同,法律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後沒有解雇的,算是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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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非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法律規定履行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滿時的月工資,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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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就業前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沒有合同,這件事情也不容易解決,因為據說你沒有在這家酒店試過乙個星期。 如果你能證明他們承認你已經試用了乙個星期,那麼你可以要求酒店給你乙個合適的工資,因為試用期是有工資的,但工資不高,而且不低於酒店的最低員工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