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員工應該被解雇嗎? 可以直接解雇員工嗎?

發布 職場 2024-02-08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會給自己造成損失,應謹慎開處方。 他可能只是依靠自己的能力為所欲為,所以,我認為你應該建立乙個明確的懲罰。 一句警告。

    如果還是行不通,就應該開除他,讓他知道地球還在沒有自己。

    既然你掌握了生殺大權,你就得好好想想,你想給員工留下什麼樣的印象? 如果為了方便管理而積極和堅決更好,你知道,但如果有利可圖,你必須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你的威望,而且很難兩者兼得,所以做出自己的選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是領導者,你的管理團隊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人事制度在哪裡? 處決在哪裡?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讓我們批評教育。

    或者遲到並扣除您的工資。

    一次10塊錢,第二次20塊錢,第三次40塊錢,如果這樣扣,他又要遲到,白費力氣。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還是沒有效果,可以制定公司規矩,連續多次遲到,單位可以開除你,規範單位紀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樣的員工估計沒有必要解雇,估計口頭告誡和批評通知是沒有用的,看看罰款或扣除幾天的工資是否有任何效果。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盡量協調解釋,向他說明利益,兼顧全域性。

    2、此行為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開展思想工作 解釋利害關係 開除不是乙個完美的方法。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對員工的解雇不需要補償或者補償:(1)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在同一崗位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則屬於魯信租賃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這是極其雙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解雇,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雇內部勞動者,目前不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證明不符合棗友用人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不可以,公司不能隨意解雇員工,除非有特殊情況,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橋梁事件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威脅、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指引、強迫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的, 以及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良好,並且)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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