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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三朝時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開始了儒家化傳統法律的程序。 主要表現形式有:(1)“八論”成法。
“八討論”是指八類封建貴族官僚犯罪後必須“論證所犯”,實行減輕或減輕刑罰的制度,體現了封建法制特權思想的鮮明特徵。 “八論”制度起源於西周的“八論”命題,以及曹魏時期正式的“八論”人法。 “八次討論”是指:
論親“、”論道理“、”論德“、”論德“、”論德“、”論貴“、”論勤奮“、”論客”。 2)“官方”人類法律。“官”是指封建社會中允許官用官吏來補償其罪行的特權制度,這在《北魏法》和《陳法》中都有正式規定。
“官方”制度的形成,預示著封建特權法的進一步發展。 (三)確立“準五服從控罪”。 “晉律”率先確立了“準五制服控罪”制度。
“服裝制度”是中國古代以喪服為象徵來規定親屬之間距離的一種制度。 此時,它被納入法典,成為親屬犯罪時確定懲罰嚴重程度的原則。 它規定,在刑法中,服從制度越接近,懲罰越輕
對羞辱和尊重的懲罰會更重。 服從越遠,懲罰就越重:如果服從較差,懲罰就會越輕。
(四)確立“十罪”。所謂“十重罪”,是指危害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的總稱。 以嚴打為物件,是儒家“三方”精神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
“重罪十條”經《開皇法》改革,形成“十惡”體系,後世封建王朝紛紛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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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與他的閘閥制度有關,即等級劃分更加嚴格,儒家主要想保持等級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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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太專業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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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前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善。 當時,法律法規已經分化,以支部為網格的替代、公式的出現、比例的延續成為變革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刑法的出現,意義尤為深遠。 (1)法律的發展和法典結構的變化。
在此期間,法律仍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變化很大的是律宗文字的邏輯結構。 首先是名稱法的形成。
魏璐將漢《九章法》第六章《蠱法》改為《刑名》,放在全法的首位。 晉法分為“刑名”和“法”兩條,北齊將晉法的“刑名”和“法”合二為一,稱為“名案”,是第一部。 《名稱法》和《先例法》集中於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則,類似於現代法典的一般規定。
第二,律宗的文字往往很簡單。 魏國的《新法》是在漢“九章法”的基礎上簡化的,全法十八條; 《晉法》和《北魏法》都是二十條; 《北齊法》最終確立了十二條的風格,完成了自漢法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由復由簡單的改革程序。 (2)訂單的發展和變化。
在三國時期和南北朝時期,靈和法律一樣,仍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內涵開始與秦漢時期不同。 法律是固定的規範,秩序是臨時法律。 違反命令的,依法定罪判刑。
3)埃格德科。在曹魏時期,分支是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 在魏明帝制定“新法”之前,該部門按性質分為法律和命令。
該條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正在衰落。 北魏中期,開始使用格代克,成為法律補充的法律形式。 從北魏晚期到北齊初期,葛代取代法律成為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
隨著《北齊法》的頒布,該法重新獲得了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雖然法律與法律平行,但又恢復了法律的地位,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暫時作為量刑的依據。 (4)公式的出現。 西魏溫時期,編纂了“大統式”,成為“式”的前身,“式”是隋唐之後法律、秩序、格律、格律四大基本法式之一。
此外,這一時期仍然遵循自漢代以來使用“畢”和“靜儀”來判案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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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規範》納入法律:
1.“準五服從控制犯罪”,《晉法》首次將“服從”納入法典作為量刑依據;
2.《北齊法》確立了“嚴重犯罪十條”,將嚴重危害封建國家利益、侵犯封建國家利益的言行歸納為十條,放在法典第一部分。
2. 法律中包括等級特權:
1.將“八討論”納入法律,“新法”以“周立”的“八討論”為基礎,規定了“八討論”;
2.“官”,又稱“官為徒”,源自《晉法》的“雜罪”,允許**在犯罪時使用官品和稱謂來抵消犯罪。
3.“重複死刑”原則:
在魏晉時期,死刑的決定被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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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和“秩序”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和秩序作為兩種法律形式,在中國早已存在,但兩者的概念比較模糊,界限也不是很明顯。
西晉時期,著名法學家張飛、杜普雷從內容上區分了法律和秩序,提出了所謂的“法律以正罪為依據,以保全制度為依據”,以及“人若犯了違反秩序罪, 人的法律“,使法律與秩序之間的區別變得清晰。
(2)“分公司”和“葛大分公司”的變更。
漢代,指節和事,三國時期,曹魏修訂了“甲支”,蜀漢有“蜀支”,孫武也有“支令”、“支條”等,在西晉時期,沒有支部,法律形式主要是法律, 順序、故事等。 南朝梁朝、陳朝均有三十卷。
與漢代的單行規相比,魏晉兩代的分支成為獨立的單行規。
北魏末年,“哥代代”開始了,特別是東魏制定了“林趾閣”,正式將哥公升為國代,柯逐漸被遺棄。
北齊時期,“沒有正法之法,於是有'分定',與法並行。 將沒有正式規則的法律編纂成《備選規則》,使網格作為法律的補充,獲得了與法律平行的地位,網格後來成為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3)“公式”也發生了變化。
在雲夢秦劍案中,發現存在“密封診斷式”,是與審判工作要求和訴訟文書程式有關的法律文書。
漢代有《品格憲章》,是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法律檔案。
西晉頒布了《戶制法》,這是一部關於戶制、土地占有制和階級田製的法律。
西魏大統一十年(544年),編纂了《大同式》,使《大同式》成為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隋唐兩代繼承下來,成為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