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辭職 被公司解雇 如何選擇

發布 職場 2024-02-22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的,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准辭職。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3、如您未提前30天提交辭呈,且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您直接提交辭職函並離職,此時您已經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您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您產生的費用。

    2、您可以將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通過快遞或信函(即辭職信和辭職報告)郵寄給用人單位,以方便證據保全。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沒有為你辦理辭職手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勞動合同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您因與公司有關的原因被解雇,則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你應該得到遣散費,公司希望你離職,因為你不想賠償。

    因此,您應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按時上班,否則您將拒絕離開公司。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雇,將再增加乙個月。

    遣散費=補償時間 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計算:是當月所有應付工資的數,也就是扣除人身保險和公積金前的數字。 )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您自願離職,公司可能不會支付遣散費。 只有當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應詢問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如果沒有,就讓公司解雇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員工,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像你說的,自願辭職不會得到補償。

    如果公司提出解雇,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 其實從法律上講,公司也必須有正當理由解雇,比如不能勝任這個職位,但是你現在的情況,公司肯定沒有這個理由,所以你可以和公司談談,一般來說,你可以談1到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然後按"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它對找工作沒有影響。

    無論如何,你要記住,現在的法律基本上可以說是傾向於保護工人,所以和公司談談,不要擔心。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注意面子還是主動辭職,那一點補償不值得,個人意見。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解雇=補償; 不影響找工作,那是謊言,但公司不要你,你什麼都做不了; 影響力有多大,取決於你自己的能力【能力包括自己和家庭的方方面面,請參考《我爸爸是李剛......詳細內容”

    2、選擇自願辭職有乙個前提:根據1,只有在收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補償金並正確計算後才能簽字,任何口頭承諾都是浮雲。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辭退是勞動者非自願離職的行為,辭職是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題不同:解雇是由雇主提出的,辭職是由雇員提出的。 2.辭職不予補償,但解雇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辭職與自我離職的區別在於:1、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離職是指員工根據公司自身情況,擅自離開公司,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行為。

    2、區別待遇辭職是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合同期限未滿,用人單位一般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視為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等權益。 自我辭職是指用人單位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還可能被用人單位起訴造成違約損失。

    3、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但是,申請辭職和自願辭職的主體只有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且醫療期滿後, 勞動者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約定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自願離職,則不屬於解雇,您可以拒絕離職。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老闆很小心。 如果你自願離開公司,你不會得到補償,如果他解雇了他,他應該依法得到補償。 區別在於“必需”和“自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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