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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協商不成的前提下,可邀請村(居)委會調解員進行調解;
3、調解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民事糾紛調整的定義及範圍:
1.它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一次性),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因此任何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是財產關係中的民事糾紛,二是人身關係上的民事糾紛;
3.其解決機制包括自力更生、社會救助和公共救濟。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1、自力更生:
1)自力更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爭議主體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爭議,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2)自決是指爭端主體的一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一方從屬;和解是指雙方之間的相互妥協和讓步。
3)兩者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依靠自己的權力來解決爭端,沒有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約束。
2. 社會救助:
1)社會救助,包括調解(訴外調解)和仲裁。它是一種僅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2)調解是爭端雙方之間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進行的調解,利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來說服衝突各方,使他們在相互理解和相互通融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爭端;
(三)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效力;
4)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審理和裁決;
5)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6)仲裁與調解一樣,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的,只有當爭議各方達成仲裁協議並同意將爭議提交裁決時,仲裁才能開始。
3.公共救濟:
(一)公共救濟是指訴訟;
(二)民事訴訟是指法院通過審判、判決、執行等方式,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3)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展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表現為訴訟活動產生的訴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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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上有孩子,孩子有權分割,但如果土地沒有孩子,他們就無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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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兒童有土地,他們就有權獲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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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著你會把一切都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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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加給誰,錢就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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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土地補償、安置補貼、土地附著、苗木補償等,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民。從本文可以看出,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於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計。
如上所述,土地補償是一方婚前簽訂的土地的延續,具有個人排他性和補償的針對性,也應是婚前財產,應屬於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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