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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目錄,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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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以下部分:
1.義務教育將改變從多渠道籌集資金,以民辦教育為主,以財政投入為主。
2.義務教育將由收費義務教育逐步轉變為免費義務教育。
3.義務教育制度由“地方負責、縣為本”向“省級一流統籌”和“縣級管理”轉變。
4.義務教育經費已從預算中與其他經費混合,轉為乙個單獨的專案。 義務教育經費單獨上市,可以提高透明度,便於審查和監督。
5.**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給縣由內部運作轉變為公開透明。
6.各級資本投資一流分擔制度,由職責不明確轉變為責任明確。
7.義務教育的監管已經從缺乏問責制轉變為逐步建立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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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是對新世紀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重大貢獻。 人生的意義,從教育、發展、建設者,突然之間,義務教育法的頒布,也是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乙個新的重要標誌,第一五,教育關係到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和整個民族的振興。 教育的發展對婦女具有深遠而深遠的歷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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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和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主導思想是正確的,起點是好的,但目前的一些措施值得大家關注。 不允許對違反規則的學生進行處罰,不准參加考試,不留級,不開除學生,不公開學生的學習成績,不准排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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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他人樹立榜樣,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教師應該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崗位制度。 教學崗位分為初級、中級和高階崗位。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生活條件; 完善鄉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有權享受特別職位津貼。 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有權享受艱苦貧困地區的補貼和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教師培訓,採取措施發展師範教育。
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平衡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師的配置,組織校長和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薄弱學校建設。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援城市學校高等學校教師和畢業生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院校畢業生到教師短缺的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學校志願任教。 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其教學資格,其教學年限計入服務年限。
法律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