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資產重組和破產保護?

發布 財經 2024-02-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資產重組的本質在於企業邊界的調整。 從理論上講,存在企業最佳規模的問題。 當企業規模過大,導致效率低下、效率低下時,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剝離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錯配; 當企業規模過小,業務相對簡單,導致風險較大時,應通過併購及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元化經營,降低整體風險。

    從會計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調整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中為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而採取的交易行為。 資產重組根據重組物件的不同,大致可分為企業資產重組、企業負債重組和企業股權重組。 資產和負債的重組通常與公司股權的重組有關。

    公司股權的重組通常先於新股東對公司資產和負債進行下一步重組。 企業資產重組包括資產收購、資產置換、**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捐贈資產,而企業負債重組主要是指債務重組,根據債務重組交易對手的不同,可分為與銀行和債權人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根據是否涉及股權增量,大致可分為戰略性資產重組和戰術性資產重組。

    上述企業資產負債重組是企業層面發生的重組,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經授權即可實現。 quot;戰術資產重組"企業股權重組涉及股東變更或股本增加,一般需要經相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審核或批准,國有股權也需要經國家財政部門批准"戰略性資產重組"。戰略資產重組根據股權變動情況可分為股權變動、增股權、減持(回購)三類。

    實踐中,股權變動的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自由轉讓、股權支付協議轉讓、股權抵押拍賣、國有股權配售、二級市場上市、間接股權收購等,股權增幅可分為非貨幣性資產配售、吸收併購、公司股權私募等三種方式; 而股權回購根據回購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回購和資產回購兩種形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簡明扼要地告訴你,資產重組就是對分散資產的戰略重組或者戰術重組,實現了局面的逆轉或轉變。 破產保護是指企業年復一年地虧損,使得缺乏流動性使企業無法經營,無法償還損失造成的債務,不得不提出破產申請作為最後的手段,以保護破產企業免受法律損害。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 破產保護是指對已經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實施的法律程式,以挽救企業。

    破產重整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有破產原因但有保值和復興希望的企業,在法院主持下,在利害關係方的參與下,通過各利害關係人的申請,進行業務重組,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難,恢復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超過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的老李悔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應當包含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產的因由,即破產的界限,是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算債權債務,保護債權債務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一是設立目的不同。 前者在於拯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滅亡;

    二是價值函式不同,前者主動防止債務人破產,體現破產企業財產增值功能,後者體現破產財產再分配、被動、公平分配債務人財產的功能;

    三是具體措施不同。 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和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推遲和減少約定的債務履行、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而後者則需要進行破產財產的分配, 主要包括拍賣、強制銷售、打折**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一是設立目的不同。 前者在於拯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滅亡;

    二是價值函式不同,前者主動防止債務人破產,體現破產企業財產增值功能,後者體現破產財產再分配、被動、公平分配債務人財產的功能;

    三是具體措施不同。 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和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推遲和減少約定的債務履行、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而後者則需要進行破產財產的分配, 主要包括拍賣、強制銷售、打折**等措施。

    1. 哪些債權是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債權首先屬於破產企業的財產,可以通過破產程式清償的債權可以成為企業破產債權,具體如下: 1、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相關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未付金額處以逾期支付的罰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加倍的滯納金利息和勞動保險費; 3、宣告破產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 5、破產企業的股權及持有人對股權和企業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集團宣告的債權; 7、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權利; 8、債務人啟動單位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合同費。

    2、破產重整後由誰來經營企業?

    破產重整後,企業由破產管理人經營。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即為破產人,企業法人成為清算法人,破產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均視為一般執行的物件,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

    2、破產財產的保管和清算;

    3、以破產企業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4、破產財產清算;

    5、辦理破產人登出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出資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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