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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規定,屬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可以協商,事假沒有工資依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事假工資。 至於單位扣除工資是否合理,現提供以下計算方法供參考: 1、日工資:
日工資是按基本工資計算的,可以計算出你實際的日工資。 底薪是僱傭合同中約定的工資,而不是當月的實際工資。
月薪天數代替。 2.你應該有的工資金額:基本工資減去你的加班費、津貼、補貼,就是你的實際工資。
3、實得工資數:應付給你的工資,從事假天數、社會保險金額、個人所得稅(如有)的工資中扣除,剩下的就是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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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事假,是指勞動者因自身事務向用人單位請假。 由於事假不是正式的,也不是國家規定的福利假期,因此事假通常是無薪的。
在計算事假應扣除的工資金額時,重點是如何確定日工資標準。 確定日工資率後,只需將日工資乘以事假天數即可獲得扣除金額。 對於日工資標準,在當前單位有兩種方法可以做到:
1)日工資按事假當月的發薪日計算。日工資金額的計算方法是將當月的工資除以當月的發薪日。 這樣做的缺點是月薪天數不一致,工作日少時,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扣除更多,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比較划算;
2)日工資按全年平均月薪日計算。一年一共有52周,有104天無薪休假,從休息天數中減去365天得到261個發薪日,分為12個月,即天數(注意,一年中有11個國定假日不上班, 但有償。因此,該月的平均工作日是天)。
這樣做的缺點是,當乙個員工在工作日較多的乙個月裡休了很多事假時,你會發現他的工資不夠扣除,如果他在國定假日較多的乙個月裡休了整整乙個月的事假,即使他不包括國定假日工資, 他將在不上班的情況下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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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人在病假期間有病假工資,事假一般不帶薪,更別說獎金了。
如果員工不提供工作,可以在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 但是,從其他工作日扣除工資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勞動者所在省份的工資支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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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假會從當日的工資中扣除,而且大部分公司都有全勤獎金等補貼,所以事假後,扣除的不僅僅是當天的工資,還有相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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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或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抵扣。 在實踐中,公司應當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按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執行,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超過法律的強制性和原則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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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事假總天數不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不超過15天(不含公眾假期,下同),按原工資按原工資支付。
2. 工作人員請事假20天以上或者休一次事假15天以上的,超額天數的工資按基本工資的70%計算支付。
3. 工作人員一年請事假超過30天的,超出天數的工資按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50%計算支付 4.如果員工一年內請事假超過60天,則該員工的所有工資將被暫停。
5. 工作人員未請假而離職,或休假期滿後未返回而未續簽的,應按曠工處罰。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安排了年假,工作人員未休年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未休年假;
2)累計事假天數超過本人應休年假天數,但少於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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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事假工資扣除標準如下:
1、事假每天的工資扣除標準為每月基本工資日;
2、員工請事假的工資扣除標準為每月基本工資8小時。
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休假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批准的事假為無薪假,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事假按天數或小時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的強制性和原則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第51條.
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遞延支付工資。
員工帶薪年假規定
第2條. 政府機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有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在年假期間,員工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遞延工資。 第3條.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員工,應享受5天的年假; 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可享受10天年假; 休假滿 20 年的人將休 15 年假天數。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包括在年假中。
探親假工資和探親差旅費的計算基數:對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按其職位、職級、基礎、服務年限計算; 對於機關的技術工人來說,是自己崗位的工資、技術級別(崗位)的工資和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 政府機關的普通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本崗工資和獎金; 對於公共機構的雇員,其職位的工資(技術水平)和根據國家規定計算的津貼(其中,對於體育運動員,他們自己運動的基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