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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世界的問題。 薛是乙個孤兒老人,他與鄰居雷簽訂了遺贈和贍養協議,同意雷將供養他的晚年,並在薛死後將遺產交給雷。 協議簽訂後,薛某突然中風,無法自理,但此時的雷某並沒有盡到照顧自己的職責,既沒有陪薛某去看病,甚至連基本的生活都沒有照顧好。
街幹部實在看不下去,承擔起了照顧薛的責任。 街道一再要求雷履行相關義務,但雷不予理睬。 那麼,法律對此有何規定呢?
如何保護薛某的權利?
律師回答。 根據《繼承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有義務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繼承權。
法律條款的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遺贈有附加義務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3.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義務的,如果能夠履行義務,但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有義務的遺產部分的權利,提出請求的繼承人、受益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負責履行義務和接受繼承。立遺囑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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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遺囑繼承或者有義務的遺贈中,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部分有義務繼承的權利,提出請求的繼承人、受益人負責履行義務,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繼承部分解釋第二十九條 (一)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義務的,如果能夠履行義務,但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有義務的遺產部分的權利, 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負責履行義務和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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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實現的,必須實現。 受遺贈組織或者個人負有支援自然人生死安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遺贈附加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撤銷其繼承權。
1.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遺贈贍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即受遺贈人)與受撫養人簽訂的協議,即受撫養人有義務承擔受撫養人撫養其生死、安葬的義務,並將受撫養人的財產在死後捐贈給受撫養人。 受撫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
公民可以與受撫養人簽訂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
遺贈贍養協議的特點:
1)遺贈和贍養協議的主題通常有限制。受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支持者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並且必須具備支援的能力和條件,並且支持者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遺贈和贍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和贍養協議的雙方應相互享有權利和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贍養受遺贈人的死亡和安葬,並有權接受受遺贈人遺贈的財產; 受遺贈人有權獲得贍養費,並有義務將其遺產遺贈給受撫養人。
4)遺贈和贍養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形式,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於協議的履行。
2. 是否需要簽署遺贈和贍養協議?
贈與贍養不一定要簽訂協議,也可以做口頭協議,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口頭約定容易引起糾紛,建議簽訂遺贈贍養協議。 遺贈和贍養協議是由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簽署的有條件的遺贈協議,通過履行贍養費,模仿他人的遺贈。
根據《民法典》第1158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訂立遺贈贍養協議。 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自然人對死者的扶養和安葬義務,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
3. 如果遺囑的一部分是遺贈,我該怎麼辦?
如果死者生前與他人訂立了遺贈、贍養協議,同時訂立了遺囑,在繼承開始後,遺贈、贍養協議與遺囑不衝突的,應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遺產; 如有衝突,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相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遺贈有義務的,如果能夠履行義務,但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有義務的遺產部分的權利,提出請求的繼承人、受益人應當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負責履行義務和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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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遺贈有義務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的請求,取消接受部分遺產的權利,並附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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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贈與合同是實事求是的合同,如果不送達,贈與人有權撤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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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包括: 1. 法定撤銷權:扶貧:
贈與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酌情撤銷權。
但有幾種情況撤銷權不得隨意行使
1.公證。
2.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禮品。
3.道德義務(直系血親之間的禮物; 收養兒童送給親生父母的禮物; 為報恩而贈送的禮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禮物可以撤銷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有義務支援捐贈者,但不履行。
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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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行使請求權或者撤銷權。 《民法典》第661條、第663條規定,贈與附帶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受贈人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贈與人向受贈人支付贈與後,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
1. 贈與合同可以附帶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1條第1款規定,贈與可以附帶義務。 第二條規定,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有義務的贈與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中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義務的贈與,不是單獨另乙份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原有義務”,所謂“原有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也就是說,附加義務應為非法定義務。
2、有義務的贈與的履行一般是指贈與作出後附上義務後應履行的義務,即受贈人接受贈與後才應履行的義務,而不是接受贈與前應履行的義務。
3、所附義務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第三方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不得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附義務違反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權益,違反公序良俗、道德約束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贈與合同無效。
4.在有義務的贈與的情況下,其附帶的義務有一定的限額,通常低於贈與財產的價值。 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範圍內履行其義務。
2、簽訂贈與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贈與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是:
1、贈與的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擁有的財產或者贈與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得贈與非本人履行或者無權處分的財產和權利,否則構成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 禮物的物件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幣),也可以是有價值的,某種權利。 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者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
2、權利轉讓涉及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例如,如果房屋贈與合同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手續,且手續未辦理完畢,則轉讓無效。
3、合同應明確列明贈與人有權處分贈與財產的證明檔案,以保證贈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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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有:
1.經濟形勢的顯著惡化發生在贈與合同訂立之後,而不是合同成立之前。 如果自己的經濟狀況已經很難以接受,還表達了給予他人的意圖,其實送禮的意圖是不真誠的,送禮和回報是一樣的,根本無法實現。
2、經濟形勢明顯惡化,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濟,或使飢餓者家庭生活困難,無法維持正常生計,無法履行贍養義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 捐贈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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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有:
1.經濟形勢的顯著惡化發生在贈與合同訂立之後,而不是在建立滑把之前。 如果自己的經濟狀況已經很差了,還表達了自己要給別人的意向,其實他捐獻的意圖是不真誠的,贈與合同根本無法履行。
2、經濟形勢明顯縱向惡化,對企業生產經濟造成嚴重衝擊,或使個人家庭生活困難,無法維持正常生計,無法履行贍養義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 捐贈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1、受遺贈人能否放棄接受遺贈 受遺贈人通過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受遺贈人可以接受遺贈或放棄接受遺囑的權利,這是法律允許的。 法律沒有規定受遺贈人放棄遺贈權的固定方式或者程式,只要受遺贈人向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明確表示即可。 表達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More
1.受遺贈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