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證據分配制度、侵權舉證責任分配

發布 社會 2024-03-2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一是由於善行沒有過錯責任; 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較少,不再需要承擔被告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其次,由於實際舉證責任倒置,增加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即使侵權責任仍以過錯為依據,被告也必須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稿件引言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該行為是非法的;

    4.肇事者有過錯。

    在以上四個基本事實中,第乙個。

    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 實踐中,原告一般不需要單獨證明,因為在證明侵犯他人權益的事實之後,除非被告能夠證明其行為是合法的,否則該行為的違法性將被認定。 誰承擔第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是乙個更複雜的問題。

    從世界各國的法律和訴訟實踐來看,過錯舉證責任經歷了從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到被告承擔全部或部分案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的演變過程。 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採用過錯推定法,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擔損害不是由於其過錯造成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本族的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清除障礙物、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侵權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證明侵權行為對自己造成了損害,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過錯。 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案件中,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適用或無視推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坦昌不能證明其無過錯進行自查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製造同一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該產品製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的舉證責任;

    2、在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中,行為人應當對被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52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作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業主、管理人、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倒塌、倒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如下:

    一、主張存在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僅對產生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妨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存在,舉證責任在於另一方當事人。

    擔。 2、當事人主張原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已經或者應該變更或者消滅的,僅對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已經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權利或法律關係的變更存在障礙。

    對消滅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承擔。

    除此之外,原告還必須證明:

    1.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與核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該行為是非法的; 在實踐中,原告一般不必單獨舉證。

    4.肇事者有過錯。

    被告對法定救濟理由負有舉證責任。

    1、如何劃分侵權責任賠償原則?

    1、全額賠償原則。

    即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大小以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對侵權行為人給予充分賠償。

    (一)因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而造成損害的,不僅應當賠償實際財產本身的損失,而且應賠償可獲得的利益損失。

    (二)公民身體受到侵害、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用、因喪失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生前被死者贍養的必要生活費和其他侵擾費用。

    (三)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有限補償原則。

    它主要適用於一些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

    2. 什麼是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1)停止違規行為。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受害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 例如,應受害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並收回、查封、銷毀已出版的圖書。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此責任的,應採取有效措施說明事情的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的負面影響。

    3)公開道歉。也就是說,以公眾可以理解的方式。 承認侵權行為並向版權所有者道歉。

    4)損害賠償。損失賠償也稱為損害賠償。 是指侵權人用自己的財產來補償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

    財產損失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不得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 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有停止侵權、恢復名譽等條款,以及有限的經濟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原告必須證明:

    1.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該行為是非法的; 在實踐中,原告一般不必單獨舉證。

    4.肇事者有過錯。

    被告對法定救濟理由負有舉證責任。

    如何規定侵權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一、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應當提供證據。

    2、因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發生糾紛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行為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屬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分配。

    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各級各類醫院或者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因醫療不足進行輪療而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下列舉證責任:

    1.患者的損害與醫療機構的醫療救治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大多數情況下,醫療行為與患者受傷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明確的。

    但是,在一些疑難複雜的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只能經過專門的技術鑑定才能確定。

    2、醫療機構無醫療過錯。 醫療機構要免除侵權責任的,必須證明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 一些學者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一些探索和研究,值得借鑑和借鑑。

    也就是說,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方式如下:

    1)損壞的結果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指由於不可預見的醫療原因造成的損害或醫療服務提供者無法避免的醫療損害的結果。

    2)有不可預見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才能免除責任。

    3)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以患者及其家屬的不配合為全部原因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只是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存在過失,則責任由雙方按照過失抵消空蓋的原則分擔。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第64條 舉證責任和探究許可權。

    當事方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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