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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商戶定期和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定期和定額徵收方式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如下:
1.由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
增值稅的計算和支付稅率為3%,不含稅銷售,由國家稅徵收。
不含稅銷售額 = 含稅銷售額(1 + 稅率)。
應付增值稅 = 不含稅銷售額 * 3%。
說。 某產品標價為1030,銷售額不含稅=1030(1+3%)=1000元。 應交增值稅=1000*3%=30元。
2、以下是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徵收的稅費。
2、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5%的稅率計算繳納;
3、教育費附加費按增值稅3%的稅率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是按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所得額,從每個納稅年度總收入中扣除成本、費用和虧損後的餘額。 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但是,對於自僱人士,徵費一般在1%至3%之間,一般在2%左右。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稅銷售額*徵收率。
至於你要交多少稅,就看你賣了多少。 經營區域、區位景致、經營能力等只是主管稅務機關定稅時確定稅收的技術引數,總稅務局會進行現場調查,確定定額,並向您發出《核定定額通知書》。 除了通知您批准的銷售和付款期限外,其餘內容都是我前面提到的四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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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只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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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個體經營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作者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物業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附帶收益。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納稅年度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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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必須納稅。 個體經營者申請營業執照不交稅,經營時需依法繳納稅款。 個體經營者一般是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方式由稅務部門確定
1. 審計和收集 1.根據營業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2.附加稅費為:(1)城市建設稅按營業稅額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費按營業稅的3%繳納。(3)地方教育費附加費按已繳納營業稅的1%繳納。 (四)個人所得稅按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實行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2. 工商戶個體稅收標準 1.銷售商品需繳納3%的增值稅,提供的服務需繳納5%的營業稅。2、同時,按照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費。 3、還有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4、月收入低於5000元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 工商戶個體納稅是指工商個體戶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核算。 對賬單證齊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由稅務部門審核徵收稅款; 對生產經營規模小、無建立賬戶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 對個體工商戶有一定情形的,稅務部門有權核實應納稅額,並實施核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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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所得,應當為扣除前年度允許補足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費用和損失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工商戶個體戶納稅流程:
1、一般情況下,個體工商戶須在完成登記後的當月申報繳納,無收入者也須申報零。
2.個體工商戶有固定的徵收額,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期間為季度、半年、年度,不超過一年。
3、個體工商戶按營業所得納稅的,有稅控發票制度的,可利用“增值稅管制”線上完成納稅申報,如果沒有稅控盤,請攜帶稅控盤或金稅盤到稅務服務大廳自助機。
4、複製納稅申報單後,登入省國稅網稅服務大廳,登入,按照“填寫拆解順序”和“填寫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單,並上報結果,約3分鐘完成申報處理結果。
5.如果有三方協議,可以直接在**上扣款,如果沒有,就得去視窗。
6、個體工商戶業主工資不得稅前扣除,無法區分個人家庭支出的,實際經營費用的40%視為經營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七、個體工商戶每月不超過3萬,每季度不超過9萬,免稅,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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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好老闆,個體經營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請稅務登記。
稅務部門應當對賬戶證明健全、會計核算準確的個體經營者進行審計和抽查; 對生產經營規模小、無開戶能力的個體戶,由稅務部門定期、定額徵收; 對於有一定情形的個體經營者,稅務部門有權核實應納稅額,並實施核實徵收。 《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體戶也必須建立戶簿,與公司戶口簿相同。
如果個體經營者確實不符合開戶標準,還必須獲得稅務機關的批准,才能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和購銷登記簿。
親愛的,老好人,個體經營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收到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請稅務登記。 稅務部門應當對賬戶證明健全、核算準確無誤的個體經營者進行審計和採集; 對生產經營規模小、無開戶能力的個體戶,由稅務部門定期、定額徵收; 對於有一定情形的個體經營者,稅務部門有權核實應納稅額,並實施核實徵收。
《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體戶也必須建立戶簿,與公司戶口簿相同。 如果個體經營者確實不符合開戶標準,還必須獲得稅務機關的批准,才能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和購銷登記簿。
資料開發:個人仿工商戶稅制 1、銷售商品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照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的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費繳納。
3、還有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4、月收入低於5000元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同時免徵城市建設稅和教育附加。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作者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物業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附帶收益。 居民個人從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取得的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 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單獨計算個人所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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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個體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如果收入達到起徵點,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和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5.作者報酬收入;
6、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收入;
8、物業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10. 附帶收益;
十。 1、經財政部門確定應納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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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人士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作者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物業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附帶收益。
居民個人從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人員取得租金的(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