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應履行哪些保密義務和職責?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對自己崗位的保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2、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識、技能和要求;

    3、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履行職務保密職責;

    4、及時報告洩密隱患,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這是軍事保密資格中規定的涉密人員的責任,其他保密資格中的規定也類似。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涉密人員在解密期間應履行哪些保密義務?

    新《保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職離職時,實行解密期。 1.

    在解密期間,涉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規雇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二、涉密人員的解密期限,根據其接觸和了解國家秘密的等級、數量和時間確定。 一般情況下,涉密核心人員為3至5年,涉密重要人員為2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至2年。

    解密期限從機關、單位批准涉密人員離職之日起計算。 對於特殊高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解密期限,甚至可以對就業、出境等實行終身限制。 3、涉密人員離職的,解密期的管理由機關、單位進行。

    涉密人員離開原涉密單位,轉入國家機關或者涉密單位的,由轉入單位負責解密期間的管理; 其他情形的,由原涉密單位、保密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 解密期的管理期限《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與擁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商業秘密保全有關的事項時,可以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勞動者的立場,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勞動合同的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可以規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擁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不得受僱於生產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並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雇主也不得鼓勵自己生產與原單位競爭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應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必須遵守涉及秘密的人員的保密管理保密工作內部客觀規律是以科學界定、嚴格審查、分類管理、全過程監督為管理原則制定的。

    1、科學定義是指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式確定涉密崗位和人員,確保涉密崗位和人員無遺漏,同時也要嚴格控制和確保涉密崗位和人員“最小化”。 這是做好涉密人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2、嚴格審查是指按照統一的審查標準和程式,對擬從事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進行審查,嚴格控制涉密人員的進入。

    3、分類管理是指根據涉密人員的不同崗位,將涉密人員分為核心人員、重要人員和一般人員三類,並分別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這是涉密人員管理的關鍵和難點。

    4、全過程監督是指對涉密人員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 綜合運用教育培訓,簽訂承諾書。

    等徹底消除方法,嚴格在職、在職、下崗保密管理,確保所有環節無縫銜接、環環相扣。

    涉密人員上崗前的工作要求是什麼?

    1、接受崗前資格審查。

    按照“全面審查、先試用、分類貫徹”的原則,涉密人員必須接受本單位的國籍、政治立場和工作經驗,才能上崗學習孝道。

    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

    以及保密審查的其他情形。

    2、進行崗前保密培訓。

    涉密人員應當學習了解保密法律法規。

    掌握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做好工作準備。 器官。

    要事先制定培訓大綱,安排培訓課程,對新上任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法律法規知識和實踐技能的系統培訓。

    3. 簽署保密承諾書。

    涉密人員應當與所屬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並進一步明確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保密法》規定,涉密崗位工作人員按涉密人員的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保密管理。

    一、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秘密事項、秘密數量、保密程度、涉密期限、職務性質等,逐一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的涉密職務。 與秘密相關的倉位有兩種型別:特定倉位和定量倉位。

    1)具體崗位:

    國家秘密載體的生產、複製、傳送、接收、傳輸、儲存、維護和銷毀的職位;

    與保密資訊系統的建設、管理、運營和維護相關的職位;

    承擔機密專案研究、建設和管理任務的職位;

    從事國家秘書產品生產的崗位及相關管理崗位;

    負責對秘密進行分類的人員的職位;

    其他專門處理國家秘密的崗位;

    2)量化倉位。

    不屬於上述特定崗位,但在工作中產生、處理過一定數量的國家秘密的,應當認定為涉及秘密的崗位。

    “處理”是指在工作過程中處理或者使用國家秘密。 這裡的國家秘密不僅包括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還包括其他單位在工作中使用、知悉、傳播、報告、交換的國家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按行政級別劃分,一般持有並傳達給縣、團級及以下的國家秘密,暫不計入其中,衍生的國家秘密不重複計算。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保密法》規定,從事涉密崗位的人員,按照涉密程度進行分類一般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核心涉密人員。

    涉密人員按保密程度分為以下幾類:

    核心保密人員、重要保密人員、一般保密相關人員。

    1、涉密崗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涉密人員的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一般涉密人員,實行保密管理。

    二、涉密人員的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在需要保密的崗位上工作的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從分布領域、行業、單位級別、工作性質、涉密人員的知識程度來看,這些“共同特徵”似乎被選為分類標準。 但無論你選擇什麼作為分類標準,關鍵是要把握四個原則:

    一是充分體現管理者的目標追求。 分類的根本目的是加強對涉及秘密的各類人員,特別是涉及重要領域和行業的人員,在國家層面和核心、重要層面的保密管理。

    二是有利於實現差異化管理。 對重點級別以上涉密人員採取更嚴格的嚴格限制措施,對違法行為要嚴懲嚴法,重點投入相關待遇、權益補償、保密硬體設施配置等; 對於涉及秘密的普通人員,可以靈活約束,給予必要的元素輸入,確保關鍵點和核心。

    三是要統一分類標準。 從以往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於把涉及關鍵和腐密的人分為領導幹部、普通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 這種分類很容易造成歧義和重疊

    領導幹部中有直接從事科研的專家,科研人員中也有負責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等等。 因此,在確定分類標準時應尋求統一性。

    四是實現全覆蓋。 草案可以包括所有涉及人員眾多、分布廣泛、型別不同、層次不同的秘密人員,沒有重疊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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