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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的相關政策不難看出,“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可以說是對小微企業的關懷,選擇簡單的計稅方式,相比原來3%的營業稅,可以減輕很多負擔。
小微企業可以暫時上岸,但大中型企業不得不面對建築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過去,如果建築企業有一定的行業資源,可以將專案分包獲利,而在增值稅改革實施後,企業將被迫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將使這種各級分包模式難以為繼。
可以看出,小微企業享受政策紅利期,大中型企業仍在苦苦掙扎的扣減投入。 在建築行業,砂石、土方、石材等材料往往難以獲得增值稅發票,這將導致進項稅額的減少。
此外,建築企業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外部人工成本約佔建築成本的20%至30%,這些成本無法按規定扣除。
小微企業雖然不必面對大中型企業規模帶來的問題,但由於資源有限,容易受到投資環境變化的影響。
短期稅收負擔可能會增加。
毫無疑問,增值稅改革會給企業帶來根本性的變化,減輕稅負是根本目標,但根據某建築業企業的初步計算,要保持稅負平穩,必須達到增值稅改革後扣除的進項稅額,但考慮到企業的實際管理水平, 進項稅最多只能達到60%,短期內稅負會增加。
**供應商和分包商都是經過精心挑選的。
面對“一供一用”、層層分包等諸多現象,專家建議,建設企業在今後的工程建設中,應注意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和分包商,規範操作流程,以盡可能增加扣除額,降低實際稅負。
減稅鏈條促進了建築業的發展。
僅從稅率來看,建築業調整幅度最大:3%的營業稅和11%的增值稅。 雖然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但對於目前的行業狀況來說,它仍然非常具有挑戰性。
相較於單打獨鬥,在行業內形成減稅鏈條,有利於達到減稅效果。 企業減稅後,服務業將加快擴張,這將拉動房地產需求,進而帶動建築業的需求,進而帶動整個經濟鏈的執行。
“增值稅改革”要努力突破固有模式帶來的制約,努力貼近“增值稅改革”的初衷設計意圖,從而推動更加科學的稅收計算方法,達到減輕企業負擔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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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協議,明確付款程式。 在涉及筆者的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總承包人與分包商約定,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待專案核准結算後再從工程貨款中扣除。 專案審批結算時,總承包方要求分包方共繳納總承包方預扣代繳的稅款共計60萬元,分包方指出,作為鋼結構生產、銷售、安裝企業,一直按照增值稅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並開具了相同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但總承包人不能使用這些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雙方發生爭執後起訴法院。 雖然雙方最終接受了法院的調解,但雙方也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處理相關稅款的扣除。
該案例還提醒建築企業,在合同中,應注意明確的稅務憑證。 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建設企業應當在分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等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方承擔同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 同時,還需要約定對方在付款前提供相應的付款申請書、購銷憑證、增值稅發票。
加強對承包商和分支機構的管理。 內部承包和分支機構運營有利於企業的業務拓展,但也給企業帶來了許多管理問題。 增值稅改革後,很多承包商和分支機構還不清楚,盲目地認為只要能提供相應的專案發票,這必然會導致最終結算中的糾紛。
建設企業應當及時對承包方和分公司進行培訓,要求其注意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保。
選擇符合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夥伴。 在本次稅制改革中,建築業企業應更加注意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夥伴,並應審查其相應的抵扣稅率,以免無法抵扣企業增值稅。 加強稅法培訓,並作出相應調整。
雖然營業稅改增值稅制度已經確定,但各地尚未出台具體實施方案。 企業相當一部分人員不了解稅改方案和營業稅與增值稅等稅法法規的區別,建設企業應積極組織財務、管理、造價等人員進行培訓,同時與稅務、建設部門保持溝通,盡快了解最新稅制法規,調整第一期方案。
稅收成本增加。 增值稅改革後建築安防行業稅率為3%,增值稅稅率為11%,雖然投入可以抵扣,但佔建築安裝成本一半的人工成本還沒有明確扣除,只能抵扣材料。 但是,建築安全行業的上游建材市場不規範,能拿到的專用發票很少,稅負的轉嫁性質決定了票必然比非票高,如果磚瓦、灰砂、礫石個體商家較多, 獲得發票的難度更大。 >>>More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第36號)等相關規定,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附加稅、房地產稅等稅項佔比, 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土地使用稅、車輛和船舶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損益表中的“營業稅和附加費”專案調整為“稅費和附加費”專案。 >>>More
這是不一樣的。 工程技術員:工程技術崗位,具有行業理論知識,多為大專以上學歷。 是為工程技術人員設立的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研、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方面的技術崗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