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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高興為您提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以下規定: 經營者以壓榨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所售商品,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銷售生鮮商品; 處理臨近保質期的產品或其他積壓產品; 季節性降價; 由於償還債務,生產的變化和業務的關閉,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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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基礎是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以社會正義和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社會正義和公平的觀念處理。
1.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維護貧困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年實施以來,在立法和實踐方面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宣傳力度不足、資金嚴重短缺、援助人員不足、服務形式單一、制度缺乏規範等不完善之處。
2、簽訂銷售合同的基本原則和程式。
合同的簽訂應遵循:平等原則,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合同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公平原則下,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如何處理調解協議訂立中明顯的不公平之處。
訂立調解協議時明顯不公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明顯不公平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急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合同,往往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當事人利益不平衡,從而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3條. 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和條件。
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的重大政策,協調重大問題的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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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修正案對市場混淆作了更準確的定義:其中第(1)項明確定義為“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型號尺寸、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第(2)項明確定義為“擅自使用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縮寫、 商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縮寫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第(3)字明確界定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網域名稱、**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並增加第(4)項作為包羅永珍的條款: “其他令人困惑的行為,足以誤導人們相信它們是他人的貨物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絡
上述修改將之前的“馳名”改為“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在商號、包裝、裝潢、名稱、名稱、網域名稱、網頁等方面不詳盡地列出誤導人,屬於混淆行為,涵蓋了目前實踐中常見的混淆商業商標的行為,並增加了乙個包羅永珍的條款,以防止任何遺漏。 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市場混淆的範圍進行了更準確的界定,並增加了適用範圍,即任何可能導致人們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絡的行為,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混淆行為。
今天的商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因為現在是乙個創業和創新的時代。 創業者數量增加後,每個行業都會感受到壓力,因為市場規模決定了,進入的企業越多,他們的份額就會越小,他們需要利用競爭來排擠其他同行或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在這場競爭的過程中,也有一些不法商家會採取不正當的手段。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