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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讀起訴書;
2.訊問被告人;
3. 訊問證人、被害人和鑑定人;
4、出示物證,宣讀未出庭證人的證言、證言筆錄、鑑定人鑑定結論、驗屍、驗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檔案,向法庭提供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供法庭使用;
(五)對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
6、為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辯護;
7. 監督法庭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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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程式由四個部分組成:
首先是法庭調查,檢察官主要宣讀起訴書並提出證據進行盤問。
第二種是法庭辯論,檢察官主要圍繞辯方提出的問題進行辯論。
第三是被告的最後陳述,由檢察官聽取。
最後,宣布判決,檢察官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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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是指當事人不直接提起訴訟,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提起的,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服務的人,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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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院的檢察官不一定做同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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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審判過程:
1、**、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然後宣讀一系列開庭規則,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法院人員迴避等,一般不需要迴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其訴求和訴訟理由,並提出證據(有時為了節省時間,法官一般會用一句話說被告已經閱讀了訴訟內容,那麼這一步可以省略)。 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
3. 被告對原告提起訴訟。 等一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科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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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代表人民檢察院處理公訴案件,代表人民法院出庭支援公訴,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進一步闡述公訴人的指控,並通過舉證, 通過對證據的盤問和辯論,使合議庭能夠確認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告被告人有罪,並給予相應的處罰,公訴人還肩負著監督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
一、公訴人要切實樹立大審判理念。 要摒棄已不復存在的“法醫起訴是一家人”、可以“照顧”、希望“照顧”的舊觀念;要在頭腦中樹立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同等作用的觀念和習慣, 強化辦案只靠證據的意識,真正理解和適應“無罪推定”和“無罪疑”原則。
2.暖山力提公升梁北潭自身的法律業務水平。 公訴人無論多忙,都要不斷學習和提高,同時要更加注重總結每個案件的教訓和教訓,以達到積累知識的目的。
3、努力提高適應能力和表達能力。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不可避免地會相互接觸,能夠對情況作出反應,明確表達意見,顯然是非常重要的。 沒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就無法處理辯方提出的突發問題,導致法庭上場面冷淡,失態; 沒有良好的語言能力,就不可能清晰、有層次、有邏輯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1、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需要做哪些工作?
1.審查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審查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移交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有《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等法律文書。
2.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要程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3、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人。 訊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委託,聽取其意見,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要程式。
4. 做出決定。 一般而言,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審查案卷,首先要全面閱讀案卷,找出疑點和矛盾之處,然後有明確目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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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應當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並書面提出起訴意見,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可信、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審判管轄的規定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人民法院審判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足的; 補充調查報告應當起草,補充證據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證據不能補充的,應當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有新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新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起草新的起訴意見書,報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提出新的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撤回偵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人民檢察院不宜退回補充偵查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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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人是人民檢察院指派出庭支援公訴案件的人。 (二)公訴人可以當庭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對證人證言提出異議,進行盤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一)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人員到庭支援公訴。 (二)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可以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行為作出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就其在執行職務中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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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讀起訴書;
2.訊問被告人;
3. 訊問證人、被害人和鑑定人;
4、芷穎之出示物證、軒瑩讀卡、未出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鑑定結論、勘驗驗驗驗筆、其他文松籍作為證據,並向法庭提供視聽資料作為法庭證據**;
(五)對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
6、為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辯護;
7. 監督法庭審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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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審判法庭,並代表檢方表達他的意見和建議。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支援法院的公訴,並提出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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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或者自行偵查結束的案件,將被告人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支援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指派人員參加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進一步揭露犯罪,證明犯罪,協助法院作出正確判決的一種刑事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人員作為國家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
公訴人出庭支援起訴,主要負責以下四項工作:一、代表國家控告、揭露、證明犯罪,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被告人。 人民檢察院之所以提起公訴,是因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給予什麼樣的刑罰,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確定。 人民檢察院為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需要在審判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充分運用證據證明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使人民法院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並公平地定罪和判刑。2.監督法庭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法庭審判是審判的核心活動,因此法庭審判活動是審判監督工作的重點。 代表人民檢察院出庭的公訴人有責任監督審判程式的合法性,確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得到有效執行。
公訴人對法院審理的案件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行為,應當記錄清楚,審判後及時向檢察長報告,並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3.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這些程式性權利的保護,不僅關係到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而且關係到刑事案件能否得到正確、公正、及時的審理。 公訴人從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代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場出庭,在追究犯罪的同時,也負有依法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4、結合案件情況開展法律宣傳教育。
人民檢察院作為檢察機關,不僅有偵查犯罪的職責,而且有義務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努力預防犯罪。 公訴人一方面要在法庭上揭露和證明犯罪,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原因,傳播法律知識,督促犯罪分子翻開新的一頁,教育其他公民警戒、自覺守法,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作者是國家檢察官學院的講師)。
總結。 做好當前工作中做好自己的定位是遠遠不夠的,要以創新思維、積極向上的態度和務實的精神創造性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把主體定位定位在科學發展與企業和諧發展的更高層次上。 嚴格按照黨組織要求,把生產工作中的敬業精神和模範工作結合起來,激發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將黨組織的外部要求與自身的內部動機相結合; 將“老黃牛”精神與現代科技知識相結合,武裝思想,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從而適應時代的要求,滿足企業科學和諧發展的需要。 >>>More
有時候在工作中感受到壓力並不是一件壞事,因為有壓力要被激勵,也許你現在感受到的壓力會讓你不斷前行,在這些壓力的驅使下,你可以不斷提公升自己,從而得到晉公升和提公升。 >>>More
第一,做事不要那麼輕浮,這相當於魯莽,這是不可取的! 第二,如果你不如泰山那麼穩重,就算你的心臟爆炸,也要表現得像平常一樣,然後仔細考慮,然後再做下一步! 三、品味,品味在年齡很重要,成熟度也可以體現在著裝上,人靠的是穿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