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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隨意撤銷的權利不是無限的,為了保持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的撤銷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 贈與人撤銷贈與應當受到以下限制: 1.贈與人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贈與財產權利已轉讓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財產的部分權利已經轉讓,贈與人只能撤銷未轉讓的部分,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能撤銷。 對於動產,贈與人可以在贈與交付前撤銷贈與。
對於不動產,贈與人可以在權利轉讓登記前撤銷贈與。 2、捐贈人撤銷的贈與不得是具有社會福利性質或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因為賑災扶貧等社會福利性質的饋贈,贈送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贈與,如果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就違背了社會秩序和良俗習慣。
根據《公益捐贈法》的規定,“社會公益”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一)救災、扶貧、扶殘等幫助有需要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3)環境保護和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其他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社會公益事業。 贈與的撤銷僅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共利益性質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公證的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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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有贍養贈與人的義務,但未能履行。受贈人必須履行贍養義務,無論是法定義務還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構成撤銷贈與的理由。 受贈人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構成撤銷贈與的理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有義務贈與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此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也有權撤銷贈與。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贈與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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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撤銷贈與的條件是:1、受贈人嚴重侵犯贈與人合法權益的;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贍養人的義務; 4、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三)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三)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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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除贈與合同的條件:1、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之前; 2、贈與合同未經公證; 3、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社會福利性質和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可以依法撤銷。
前款規定不適用經公證揭秘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賑災、扶貧、助殘等公共利益性質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
雷鋒精神是指雷鋒崇高的革命情懷、大忠、苦幹、拼搏、無私奉獻等行為品質,鑄就了高尚的人格和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雷鋒精神是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精神的集中體現,包括敬業、無私工作、無私奉獻、顧全域性、勤儉節約、誠實守信、敬師、挑戰困難等。 雷鋒精神對中國人民有著深遠的影響,激勵著大家在自己的崗位上默默耕耘,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