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成立權有哪些限制?

發布 社會 2024-03-2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物權法規定的成立權(1)債權人權利的成立權:包括追溯承認權、撤銷權、變更權、放棄權、免除權、撤銷權等; (2)物權形成權:包括放棄物權、贖回典當權等。

    2.身份法規定的成立權 (1)純身份的形成權,包括撤銷婚約的權利、撤銷婚姻的權利、要求離婚的權利等。 (2)身份和財產性質兼具的形成權,包括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權利、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權的權利、分割遺產的權利等。 3、從程式上講,成立權是以是否需要通過法律程式確認為依據的,成立權可分為簡單的成立權和訴權。

    簡易成立權是指行使方通知對方意向以產生法律關係變更效果的成立權。 訴權的成立,是指法律關係的變更必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式進行裁決和承認。 法律將那些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人定義為擁有訴訟權。

    4、法定形成權和故意形成權從法定形成權和故意形成權的角度來看,形成權可分為法定形成權和故意形成權。 法定成立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成立權,只要法律事實齊全就可以行使。 成立權是指當事人就意向表達達成協議,實現協議內容時可以行使的成立權。

    除了雙方同意的設定形式外,成立權還包括一方當事人的單方面設定,如承諾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對組建權的限制有兩個方面:

    首先,一般限制(外部限制)。 組建權的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 所謂外部限制,是指在保證成立權能夠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公序良俗原則對組建權的行使加以限制。

    當然,這種限制是行使權利的一般規則。 具體而言,在大陸法系方面,有學者認為,關於行使成立權的期限,即排除期限的規定,可分為三類:(1)對於個人的成立權,是有存續期限的(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90條、第93條、第365條), 但期限通常短於訴訟時效,以便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二)行使某些組建權的期限未固定的,經對方催促後未在期限內行使的,成立權消滅;(3) 沒有關於存在期限或提醒的規定,例如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權利失效原則均適用。

    二、特殊限制(內部限制:(1)成立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受條件和期限限制。這也是基於成立權的特殊效果的限制。

    如上所述,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可以不經相對人同意而生效,這表明這是對當事人利益和法律關係穩定性的極端威脅,因此原則上不允許權利人設定行使權利的條件或期限。 所謂“既然組建權的相對人必須接受他人行使組建權的事實,那麼他就不應該再面臨不確定的狀態”。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一方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生效。 抵銷可能沒有附加條件或期限。

    但是,“條件的履行由交易對手的意願決定,或者時限明確,此限制不適用”。 (2)成立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合同法中任何時候終止合同人的權利除外)。 (三)行使組建權的意向書不得撤回。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行使法律權力的界限:1.行使權利的方式符合法律;2.權利的行使應當有限制; 3、行使權利的目的必須合法; 4.行使胡士立權利的程式是依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集體或合法自由權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行使合法權利的界限: 1.行使權利的方式符合法律。 2.權利的行使應當有限制; 3、行使權利的目的必須合法; 4.行使權利的程式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權的設定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排除期限:排除期限是適用於成立權,限制成立權行使期限的期限。 成立權本身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具有潛在威脅,具有一定的破壞性,因此,“設定成立權排除期限的價值取向也如下:

    要消除排除期內當事人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中的不確定因素和不穩定因素,確定和穩定排除期內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排除期是法律對組建權的基本限制,法律派別容忍組建權在排除期這樣長的時間段內具有“破壞性”,如果擁有組建權的人在排除期內行使組建權, 那麼法律關係就會穩定下來;反之,如果成立權持有人在法律規定的排除期限內不行使成立權,法律將不再容忍成立權在排除期限屆滿後可能造成的不穩定,從而使成立權本身消滅, 法律關係將保持其原始狀態,然後穩定下來。

    2、濫用權利:法律限制權利行使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一種是“通過賦予他人特定權利來限制權利人行使權利”,法律也採用這種方式限制成立權,法律通過賦予善意相對人成立權來限制成立權的行使。 法律之所以規定這樣做,是為了防止成立權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造成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損害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3、權利無效:成立權原則上不受時限和條件的約束,這是法律對成立權的又一限制。 由於成立權持有人可以根據其單方面的意願改變法律關係,無需對方當事人的配合,如果允許成立權的行使受到時限和條件的限制,則擁有成立權的人的相對人將處於更不利的地位。

    基於此考慮,法律原則上不能允許權利的形成是有條件的、有時間限制的,否則會造成當事人地位的嚴重失衡。 從行使成立權的相關內容來看,對行使成立權的限制分為三類,不包括排除期限、濫用權力和權利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排除期間,行使組建權是有時間限制的。

    我們應該正確合理地使用我們的權利,保護我們的權益。 債權人不得以違法行為向債務人索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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