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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業病防治法》經過四次修改。
根據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首次修訂。
根據2016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預防和治療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職業病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本《職業病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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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7 月,最近一次是:2018 年 12 月 29 日。
1.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首次修訂。
2、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3、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4、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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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7 月,最接近的事情是:2018 年 12 月 29 日。
1.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首次修訂。
2、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3、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4、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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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知。
修正《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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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
《職業病防治法》的修訂過程:
《職業病防治法》是以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為目的,預防和治療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照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各單位在職業病防治過程中的職責,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主要責任主體。
新修訂的《職業防控》參照縱向法。
簡化職業病診斷,將原有三名以上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修改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參與診斷,並經審核加蓋醫療衛生機構印章負責職業病的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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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11年12月31日,凡居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頒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同日由第52號總統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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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盲人局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在《關於修改和廢止七法的決定》中進行了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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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首次修訂。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案。
法律依據: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消除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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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療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分類目錄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公布。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應當堅持預防優先、防治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責任制、行政機關監督、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管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健康保護權。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確保勞動者得到職業健康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監督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不同崗位的人的職業病是不同的,主要取決於人們所從事的工作或工作環境,或者他們在工作中會接觸到哪些可能導致職業病的事情。 >>>More
規定職業病患者在休息期間和確定致殘、致殘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職業病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