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兼併分立規定內容

發布 財經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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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商投資企業兼併分立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的合併、分立,適用本規定。

    公司與中國境內企業的合併,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合併,是指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協議,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為一家公司。

    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新合併的形式。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收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合併雙方解散。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分立,是指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經公司最高機關決議,將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公司。

    公司的分立可以採取兩種形式:存在分工和解散分工。

    生存分立是指將一家公司拆分為兩家或多家公司,公司繼續存在並建立一家以上的新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將一家公司解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

    第五條 公司合併、分立,應當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併、分立,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指導或指導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獨資、外商投資、外商投資 受控或主導行業。

    公司因兼併、分立改變行業或經營範圍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是吸收合併,也可以是新機構合併。

    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是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即為新合併,合併雙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發生合併的,合併各方應當簽訂合併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債權人未收到通知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和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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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3-05

1)合併是不受共同控制的企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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