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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1) 不假設。由於產品尚未進入市場,即生產者本身尚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俗地說,就是放在倉庫裡,不然就賣不出去了)。
2)王肯定是負責任的(你明白這一點)。至於李某,就看他是否知道了(如果他知道是偷了,買了,他就要負責; 如果你不知道,就不要)。
案例 2. 1)虛假宣傳。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廣告的規定。
(二)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視情況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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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熱廠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李某的損失由誰賠償?
沒有賠償,一般來說,李某的損失由賣方或生產者賠償,賣方的損失由生產者賠償,但這個問題的區別在於,王某的收購屬於違法行為,並非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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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的法律後果應由王某兒子承擔。
2、藥品應該由王家買,因為李某是本案的受託人,他的行為完全符合王某的委託,沒有什麼不符合委託的。 而在購買了藥材後,由於客戶的死亡,他們的佣金仍然存在。 王的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應支付購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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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王家應該承擔。
2.這藥本應由王家購買,因為他們一致認為這是口頭協議,父親的去世不是終止協議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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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由王家人自行承擔。
這藥應該由王家出資購買。 李某、王某簽訂了口頭協議,其父親死亡不是解除協議的正當理由,應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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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鋪設強化木地板構成預期違約。
2)不可以,因為錯鋪地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抗擾權的條件,而且產權沒有說明A的每次付款是按照裝修進度還是純粹按照時間支付。
3)不可以,因為地板被證明是強化木地板和非實木地板,這意味著甲有合理和令人信服的理由相信乙違約,而乙沒有向甲表示有補救其違約的意圖。由於地板在整個房屋的裝修中占有相當大的份額,實木地板和強化木地板的價值差異很大,一旦鋪設地板,就很難再次劈開,劈開會影響工程的整體進度和對物體的損壞, 應該說,房地產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對主要付款義務的違反,因此甲可以通過首先履行抗辯權來終止其付款義務。
4)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成立,因為乙方的解除合同請求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果乙有過錯,終止合同會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合同不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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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A和B贈予C的行為屬於未經授權的處分,B無償贈與C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A仍為所有權人。
2.甲不負刑事責任,因為14歲以上但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只對8種行為負刑事責任,不包括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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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也提起上訴。 (被害人無上訴權,檢察機關需提出抗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趙審判員組成的獨任法官小組對本案進行了非公開審理(第二審不適用獨任法官制度) 3.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安排合議庭非公開審理此案(發回重審,重啟一審程式),並告知被告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本案發回重審,按照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也可以上訴) 4.在以前的審判中沒有辯護人在場,法院解釋說,我們已經履行了告知的義務,他本人有能力指定辯護人,但沒有指定辯護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未委託的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省略了一點,少年案件不應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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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滿15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公開審判。
2.判決錯誤,少年一般不會被無限期判刑。 3.單審法官審判不適用於刑罰過重的二審審判。
(四)經確認的法院應當公開審理案件。
5. 再審可以上訴,不是終審判決。
(六)無條件審理前後多次審判均無辯護人在場的,本法院應當指定少年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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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滿16周歲的,不得公開審判。
2.未滿十六周歲的,不得判處死刑。
(三)二審案件不得由獨任法官審理。
4.發回重審屬於第一審程式,可以上訴。
5. 少年審判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
6.未成年人受審時必須有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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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為什麼一審是最終的? 這還不錯,是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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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犯罪,2在盜竊罪中,犯罪者想偷真錢,但實際上偷的是假幣,屬於假想競爭,按照輕罰,屬於盜竊罪,因為假幣在市場上也值一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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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犯罪。
2.屬於盜竊罪(未遂罪)。 主觀方面有偷竊取2900元貨幣的目的,客觀方面也達到了目的,主體沒有問題,這些假幣的客體方面有貨幣價值的外在表現,符合財產屬性。 之所以認定為未遂,主要原因是該物(假幣)(非合法財產)的實際性質導致被告因判斷錯誤而未能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根據法律分析,假幣應該被沒收,所以它沒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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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想和解,所以你不能和解。 如果他按照正常程式受到刑事訴訟,您可以在檢察官辦公室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出附帶的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