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分居時財產如何分配

發布 社會 2024-03-2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離婚登記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婚姻雙方在分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但根據《婚姻法》第九條的立法精神,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收入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這一規定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違背了夫妻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統一性,在這種原則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相互的。 如果雙方在分居期間不履行對彼此的義務,如果分居前的權利被夫妻雙方承認為共同權利,則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和相反的。

    應該指出的是,許多人認為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應被視為個人財產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審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婚後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財產時,每個財產都單獨管理,以便財產屬於每個財產。 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存在巨大差異,則財產差異較大的一方應以相同差異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分居不是乙個法律概念,即它實際上不會產生中斷效果,在離婚登記之前,夫妻關係仍然存在,在此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 只是舉證會有一些困難。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分居期間如何分配財產。

    1.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地方分別管理和使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均分配。

    也就是說: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

    2)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情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3)屬於個人使用的物品通常為個人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分居期間財產歸誰所有。

    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工資收入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但夫妻關係依然存在,收入仍為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夫妻結婚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前的這段時間,依法規定為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 夫妻在此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九條的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夫妻分居、分開管理、使用,應當平均分配。

    夫妻分居兩地的,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對方所有,財產相差較大的,取得多餘財產的一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1、如何確定分居後共同財產的支出。

    夫妻分居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花費共同財產的,如果屬於正常支出,另一方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如果屬於不合理的支出,要求返還的一方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 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們仍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2. 分居後如何確認債務。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65條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2.如果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已經處理了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承擔連帶債務責任後,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不大:分居期間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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