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帶領學生舉報戶外旅行是否違法?

發布 教育 2024-03-28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要看學生多大了,如果十八歲能對自己負責,那麼老師有沒有大問題,但如果低於這個年齡,老師必須得到監護人的批准才能帶孩子出去,旅行後所有的問題都由老師負責, 而且問題的賠償估計要找老師,有時候學校可能會順便賠償一下!但基本上也是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不夠! 也就是說,要賠點錢,也一定是他的個人財產,如果人家沒錢,那就沒有辦法執行了?

    另外,這裡要強調的是,旅行戶外旅行者的團隊其實是乙個組織,建議讓大人,或者學生家長決定帶孩子去參加,學生,尤其是學校的老師,學校本身也不要主動組織或鼓勵類似的活動。 如果活動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收費已經違法,組織最多解散,個人賠償一點錢,沒有保證,他們可以不負責後續的問題,旅遊戶外組織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旅行社是完全不同的,不要以為做旅遊朋友是時髦的, 忽略這個!

    戶外組織中有很多AA的說法,但大家心照不宣,組長和俱樂部或多或少都是賺來的,組長轉了不少,不需要對導遊負責,頂多不夠,戶外組織可以使用最便宜的私家車, 或者我不知道去哪輛車上班,但去的地方是......去戶外的地方大多是未開發的,有很多未知因素,發生意外,沒有責任人去找,最保障的就是出發前給自己買乙份意外保險吧? 旅行社需要使用運營用車,駕駛員必須有駕駛執照、資質證書、旅遊用車就業證等三證齊全,有問題的車隊救援應急、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旅遊意外保險、旅遊車的座位保險和旅遊質量保險金在旅遊局質檢組保駕護航行為上,要找責任人,名單很多,去的地方比較成熟,而且危險性也比較小,有幾種保險可以一起使用,有車隊、旅行社、旅遊局都有!

    作為老師,你一定要認真思考自己在做什麼,你是否體貼周到,你是半個精力充沛的孩子,不一定安靜聽話,尤其是十八歲以下的孩子? 我可以對發生的事情負責嗎? 以上就是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同學們一定不知道,很多學生家長也認為是老師帶頭,找老師就行了,但是我不知道,除了問題之外,老師能陪你女兒或者兒子陪你幾塊錢嗎?

    誰負責跟進!

    我個人覺得,如果不通過家長,帶孩子報名,老師本身就有點孟浪,責任感不強。 建議家長可以通過學校和教育局來說明事情,老師的面子和孩子的安全,當然選擇後者,至少請這位老師學習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的老師! 哦,是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學生自願,那就沒問題了。 注意安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河南省濮陽縣、河南省濮陽縣第三中學每年都允許學生帶錢去旅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旅遊法律關係是指旅遊法律法規的調整和規範,各方都參與旅遊活動。

    內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法律關係由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組成。 旅遊者、旅行社和遊客的合法權益都是旅遊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其中旅遊者與旅行社屬於旅遊法律關係的範疇,遊客的合法權益屬於旅遊法律關係的範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因為教師是領導者和組織者,所以教師應該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這是法律責任,因為沒有做好事故的準備,所以教師應該承擔道德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首先,學生是老師帶出來的,必須負責; 其次,毫無疑問,如果你不承擔責任,你肯定會受到道德譴責!!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合同約定有效。 如果它違反了法律,當然是符合法律的。 你最好解釋一下事情的細節,否則你將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PS:《旅遊法》尚未生效,10月1日才生效。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遊客在遇到旅遊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如果在旅途中遇到旅遊糾紛,可以先與旅行社的旅行社、領隊或導遊多溝通,在無法解決問題時,再聯絡旅行社要求妥善處理。 要及時向他們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做出決定之前聽取旅行社的答覆。

    如果旅行社拒絕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然後在旅行結束後向旅行社或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客觀條件允許,您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請求採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繼續完成旅程。 回程後,如果遊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選擇以下五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來解決糾紛。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向消費者協會請求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按照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8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調停或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或者調解,或者和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未訂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應當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文書; 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正如樓上的人所說,可以選擇對消費者協會提出投訴。

    至於訴訟的方式,可以,但我不贊成,因為這樣會消耗你的精力和時間,換來乙個道歉,其實對她來說可能根本不是損失,但對你來說代價太高了。

    當然,如果你堅持要這樣做,你現在可以去醫院,寫乙份證明,然後去旅行社找導遊開證等等,然後去法院起訴。

    這件事很生氣,但是社會上這樣的事還有很多,有時候人們在江湖裡散步,遇到瘋狗咬人,只能承認運氣不好,算了,把怒氣消散了,就完了,不值得為這些人浪費一段好時光。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您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報告情況並解決。

    2、第一條不行的,採取訴訟形式,直接要求酒店賠償您的損失,並要求酒店道歉。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下列損害賠償納入旅遊投訴範圍:

    (一)認為旅遊經營者未履行合同或約定的;

    2)考慮到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同等價格和質量的旅遊服務;

    3)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對投訴人造成人身傷害;

    4)認為旅遊經營者欺騙了投訴人,損害了投訴人的利益;

    (五)旅遊事業單位員工私下收受回扣並索要小費;

    (六)其他損害投訴人利益的。

    中國旅遊活動發生上述損害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中國旅遊局投訴。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旅遊糾紛的實際情況,旅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四種: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

    遊客的權利和義務。

    遊客只有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懂得在旅遊過程中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遵守旅遊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而減少旅遊投訴的發生,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山東省旅遊條例》,遊客有以下具體權利和義務:

    1. 遊客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享有得到尊重的權利。

    2、遊客有權了解旅遊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內容、檔次、收費等服務。

    3、遊客有權自行選擇旅遊服務;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強制交易。

    四、旅遊經營者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或者未提供標準服務的,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賠償。

    (二)對旅遊經營者或損害發生地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向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組織提出投訴。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遊客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6、遊客應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自覺遵守旅遊秩序和旅遊景區安全衛生規定。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它應該是民法和行政法的結合。 關於旅行社的規定是行政法,關於旅行合同的規定是民法。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在取得《國際旅行社營業執照》後,北京某國際旅行社組織了一次出境遊——泰國、香港、澳門14日遊,16人報名參加張。 這家旅行社太匆忙了,沒有比較當地旅行社的選擇,所以隨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 由於當地接待機構組織不善,泰段沒有當地護送,很多景點無法參觀。

    張某回到北京後,到北京旅行社提出索賠,旅行社辯稱這不是我們的責任。 張某到旅遊質量監督局投訴,發現旅行社支付的質押金只有60萬元。 對不起:

    1) 旅行社的理由是否正確?

    答:旅行社的理由不正確,因為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旅行社應選擇依法設立的相關國家和地區、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在委託其承擔接待工作前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旅行社太草率了, 是錯誤之一;如因鏡外旅行社違約而損害遊客權益的,組織出境的國內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向境外旅行社追償。

    2) 如果旅行社無法賠償,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

    答: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需要繳納60萬元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也需要繳納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因此旅行社支付的質量保證金不足,需要支付100萬元,此外,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旅行社不承擔或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按金賠償遊客,因此張某投訴的旅遊事故適用質量保證金。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這是乙個開放式的法律問題,所以我想分享我個人的想法。 我認為島上的經理應該對M的死負責,而不是F的受傷。 其原因如下:

    1.關於法律責任問題,首先是對法律事實進行定性。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事實既由法律事件組成,也由法律行為組成。 這兩個事實,前者屬於法律事件的絕對事件,即他的發生完全獨立於主體的意志,即F的死亡是由不依賴於人的意志的客觀自然現象“波浪”引起的。

    另一方面,M的死亡是乙個相對事件,即它基於受試者的行為而發生(其中受試者應該是不法行為者而不是受害方),而M的死亡是由於沒有在有效時間內被告知危險而造成的。

    因此,絕對事件在法律上往往被認定為免除法律責任的事件——不可抗力和事故(雖然M的死亡也可以算是意外事件,但從下乙個角度來看,這裡不能免除責任)。

    2、法律責任的承擔往往與法律關係主體是否有過錯有關。 在F受傷的案件中,F在安全游泳區的海浪中受傷。 在這個過程中,很明顯,島嶼管理者沒有明顯的過錯,首先是它對安全區的劃分,以及該地區的安全可以被外部事件所覆蓋的事實。

    其次,F在受傷後的後續行為,包括被救生員及時發現並被送往醫院,可以證明T已履行相關的注意義務。

    然而,在M死亡的情況下,T作為該島的管理者,對該島的安全負有義務:第一,監測鯊魚的存在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二是對潛水區進行必要的隔離。 因此,從案情來看,造成M的鯊魚並不是T作為經理發現的,而是一艘無關的漁船,雖然T後來接到通知,但已經是鯊魚被包抄200公尺後,所以T對M的死亡顯然是有過錯的。

    3.法律責任的確定也是基於損害結果與主體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很明顯,T的行為原因無法在F的受傷中找到。 M的死亡可能是由於T未能監控和保護海域的安全造成的。

    因此,綜上所述,小島T的管理者應該對M的死亡負責,而不是對F的傷害負責。

    僅供娛樂之用。 這是因為從純粹的法律角度來看,它沒有考慮到法律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的差異。 因此,它只能用於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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