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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或者脅迫,強行索要公私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針對公共和私人財產的重大財產犯罪。 有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物件是復合的,包括人、公私財產。 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出發,敲詐勒索的物件只能是財產的所有權,因此犯罪的物件只包括公私財產,不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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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脅迫下寫的借據中存在合法的、真實的債債人關係,雖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人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 但是,如果沒有合法的、真實的債債債務關係,脅迫下寫的借據構成虛假的債債債務關係,則為無效的借據(合同),同時,行為人(脅迫)涉嫌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達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和對方實施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隱瞞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惡意勾結對方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促使另一方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應當消滅撤銷權:(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發生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原因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明示或者明示放棄撤銷權的,明知撤銷理由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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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強迫他人寫借條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最終目的,以威脅受害人,強行勒索公共或私人財產的非法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敲詐勒索數額巨大或者多次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有期徒刑。
1、敲詐勒索罪需要判處多長時間刑期?
敲詐勒索的刑罰視實際情況而定。 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脅迫、恐嚇或者脅迫被害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
1.行為人勒索他人財物,涉嫌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並處罰金;
2.涉嫌敲詐勒索數額巨大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嫌疑數額特別大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667條規定,貸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償還貸款並在到期時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貸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約定貸款另行轉讓的除外。 貸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貸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訂立貸款合同時,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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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類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受到脅迫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迫使他人同意簽字或者勒索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犯敲詐勒索罪; 情節輕微,數額小的,不構成犯罪。
一方當事人以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導致對方違背真實意圖而形成的借款關係,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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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借條可能涉嫌搶劫或敲詐勒索,在司法實踐中,很有可能將其作為敲詐勒索罪處理。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相似之處如下:犯罪物件是乙個複雜的客體,既包括財產所有權,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犯罪主體均為普通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我們的律師認為,這兩種犯罪之間最關鍵的區別首先是當場使用暴力還是當場占有他人財產。 如果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絕對是搶劫; 相反,如果只是當場使用暴力而沒有當場占有他人的財產,或者如果只有占有他人的財產而沒有當場使用暴力,就會發生敲詐勒索。 也就是說,搶劫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現場”,如果只有“乙個現場”,那就是敲詐勒索。
其次,兩種犯罪的暴力程度和目的不同。 搶劫罪暴力較多,排除了被害人的反抗,而犯罪人的暴力意圖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導致被害人主動交付或搶劫財物。 但是,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比較輕,行為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並不是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是要使被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
如果只是造成被害人有一定的精神恐懼,被迫寫借條,沒有要求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則該借據沒有實際的財產權益,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且不符合其中兩個現場當場盜竊財物的搶劫罪構成要件的要求,一般作為敲詐勒索罪處理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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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造成輕傷,則屬於公共秩序案件; 造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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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寫欠條,構成尋釁滋事罪,更能體現與犯罪相適應的懲罰原則。
如果借據是無意生成的,則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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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證實為真,則為無效行為。
客體要件:本犯罪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手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 商品交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應遵循市場交易的自願性和公平性原則。 >>>More
酒泉、武威、張掖、敦煌四座城市都是由他命名的,一直沿用至今。 酒泉的由來,是因為當時他和士兵們一起慶祝,他把皇帝賜的酒倒進河裡,讓士兵們一起喝。 武為是為了彰顯漢朝的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