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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她不會被判刑,她這樣做只是為了收養,而不是為了買賣,這構成了販運兒童。
兒童被有特殊困難且無法撫養的父母、監護人收養的孤兒、三代以內同代血親的子女私養,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養子女交由其親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養發生後,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沒有撫養能力的,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另一方不願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收養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將收養人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完全有能力的除外民事行為)。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並願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4)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養的,按照《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地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兒童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關於解決本國公民未經許可收養子女問題的通知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公民撿拾棄嬰,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找不到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公安部門送至當地社會福利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 公民申請收養子女,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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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學法者,但我會表達我的看法:
第一點:袁阿姨(請不要再叫袁哩哩厲害了,我們要學“文”人),如果她沒有走過收養手續,收養不成立,那麼她就不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和她沒有任何關係。 既然不是監護人,那也是意外。
請問,袁阿姨怎麼會因為乙個無關的人意外死亡而定罪。
第二點:即使袁阿姨的收養成立,她也是孩子的監護人,對孩子的安全負責。 但是,我從未聽說過父母被判犯有意外死亡罪,例如車禍、煤氣中毒和電擊。
你有過嗎? 你聽說過嗎? 相反,我聽說,對於這樣的事情,在不譴責父母的情況下,可以再要乙個孩子。
洪道道的評論是不恰當的。 也許他對法律瞭如指掌,並且非常了解。 但法律滯後,需要修改,聲援袁阿姨,袁阿姨無罪,人家沒有做錯什麼! 袁阿姨不容易,她會捐點錢!
教授,我們不能只看法律的規章制度,是什麼時候制定的,為什麼法律不能與時俱進? 這明明是法律問題,但也需要引起反思? 發生了很多事情,袁阿姨的出事讓我們再次意識到了法律的滯後,之前的校車問題也是,我們不能等到問題出現後才意識到法律的滯後。
天天與時俱進,為什麼法律跟不上時代的步伐,教授看帖子,哪個人說袁阿姨有罪,只有法律說她有罪,法律要改!
傷害較輕,對方堅持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More
直接起訴和判刑。 直訴案件,是指案件未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情節輕微,取保候審,偵查結束後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