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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中的個人工資是基於受傷前 12 個月的平均每月繳款,而不是實際工資或合同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向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工傷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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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是根據實際支付的工資計算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遣散費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各種補貼、津貼、加班費、獎金和工資。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高於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當地員工平均工資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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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彌補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的不一致。
1、合同工資與實際工資不一致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有支付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支付的工資與勞動合同中的工資不一致的,發生爭議的,仲裁機構和法院將維持實際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必須保留收到的工資金額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工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2、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雇員可以終止僱傭合同。
同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如果超過6個月但少於1年,則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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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支付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支付的工資與勞動合同中的工資不一致的,發生爭議的,仲裁機構和法院將以實際工資為準。 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必須小心保留收到的工資金額的證據。 勞動者為維護自身利益,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將勞動合同的工資變更為實際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 (二)醫院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 (四)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殘疾輔助器具 (5)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不能自理者的生活護理費 (6)1至4級殘疾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時,應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為冰雹 (8)因工死亡的情況下, 殯葬補貼、養老金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一)工傷期間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勞動者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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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支付實際基本工資的,只有在勞動關係終止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標準是每服務一整年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定期支付賠償金。 該標準是相當於每工作一年兩個月工資的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傷殘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照護的,應當從工傷保險單中按月繳納生活照護費**。 生活照照三個不同等級的李豐書,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半輩子不能照顧自己,或者部分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的%或30%。
1.通過協商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法律分析: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如(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有法定解除僱傭關係,無償解聘; (二)除上述規定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依法規定,勞動合同正常解除的,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給予勞動者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賠償標準的兩倍給予賠償。 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