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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590號令精神,市(區)人民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後五天內對徵用地點進行公告,公告日期為房屋評估時間點。
2、在農村集體土地徵用、拆遷的情況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不補償給個人,只有地面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置換,才會補償土地徵用拆遷的折舊。 在土地徵用公告前,有有效合法的置換房屋**評估報告,補償依據合法,雙方自願簽署的房屋補償協議合法有效。
3、可以看出,從公告之日起,只有在《房稅世界爛收評報告》生效後,才會簽署正式的賠償協議。
1、《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有哪些規定?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對房屋徵收作出決定後,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明確徵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徵收房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住房徵用部門與被徵收人未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確的,住房徵收部門應當向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報告, 按照徵用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用範圍內予以公告。
賠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遺漏歸還爐灶的賠償協議有關事項。
被徵收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未在賠償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作出徵收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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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用部門和被徵用人。 需要強調的是,徵用補償協議的當事人之一是市縣級人民確定的住房徵用部門,而不是作出徵用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所有權】 共有人共同享有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管理共同財產的權利】 共有人按照協議管理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所有共有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進行管理。
第三百零一條 【共同財產的處分、重大修繕、性質或者用途的變更】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以及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重大修繕或者性質或者用途的變更,應當經共有人或者佔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為前提; 除非共有人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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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徵用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徵用部門與被徵用人簽訂。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交換用房屋的位置、面積等訂立補償協議;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賠償協議訂立後,一方未履行賠償協議約定的正言正義、恭喜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您好,徵用國有土地上房屋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被徵用房屋價值補償、安置補貼、生產經營損失、搬遷費等,原則上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用人原有生活水平。
合法徵用土地的法律規定規定,徵用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依法足額及時支付,不得以暴力手段強迫被徵用人搬遷; 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 >>>More
根據《徵用補償條例》,徵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得低於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值。 一般來說,市場價值包括建築物及其基質的土地使用權,尤其是住宅。 >>>More
1)徵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乙個目的:排除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商業徵用。(徵收住房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執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