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分 延長拘留的現狀 50

發布 社會 2024-03-25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羈押期限不得超過37日。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立即結案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延長乙個月。 有特殊原因的,特別重大、複雜、不宜長期審理的案件,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複雜,不宜長期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羈押最長期限為37日; **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最長羈押期限合計為8個月7天。 是否延長拘留應分階段進行。

    一般情況下,羈押期間最長羈押期限為37日,羈押37日後仍未得到檢察機關批准的,必須釋放,否則稱為延長羈押; 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加上羈押37日,即8個月零7日,檢察院未起訴的,必須釋放,否則稱為延長羈押;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為兩個半月後宣判,法定辦案期限超過兩個半月處理期限,案件尚未結案的,構成延長羈押。 延長羈押的責任由與案件有關的直接和肢體聯絡負責人以及相關負責人承擔。 延長拘留的責任主體一般是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應負責人趙燕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法定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辯護人有權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後請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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