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28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若干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中的“依照刑法第一條的規定”和“依照刑法第一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修正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依照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
-
我個人認為,勞動法主要針對非法企業,應該保護弱勢群體。
-
《勞動法》促進勞動關係的公平與和諧。
“強資本弱”的市場化勞動關係特點決定了絕對市場化必然會導致勞動關係的衝突。 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根本利益,也要通過勞動立法對極度不平衡的勞動關係進行一定的調整和糾正,在勞動立法中偏袒勞動者是它們的自然選擇。
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我國勞動立法嚴重缺失,既沒有最低工資限制,也沒有最長工時限制; 既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會保險制度。 一方面,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勞動關係變得極端化,跳樓、罷工、投資者、管理者受傷等事件時有發生,企業、工人、國家和社會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
企業的發展不能以犧牲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資本和勞動兩大要素相互關聯,相互作用,不能拋棄,否則企業的發展就談不上,連生存都成問題。
《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基本目的,通過建立勞動關係協調基本勞動標準條件和規章程式,以及勞動監察、糾紛解決和社會保險制度,全面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為,積極倡導正確的用工觀念; 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公平公正,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
正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傾斜”,以及《勞動法》所確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以及協調勞動關係的規則,既符合國際勞工標準的要求,也符合我國發展國情,才使“強資本弱勞動”前提下的勞動關係傾斜相對平衡穩定, 保證市場經濟條件下充滿利益衝突的勞資雙方相對和平和諧,保證全球經濟下行背景下企業績效的相對持續改善。
《勞動法》為勞動者依法維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為企業依法規範和管理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諧發展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沒有合同,這件事情也不容易解決,因為據說你沒有在這家酒店試過乙個星期。 如果你能證明他們承認你已經試用了乙個星期,那麼你可以要求酒店給你乙個合適的工資,因為試用期是有工資的,但工資不高,而且不低於酒店的最低員工工資。 >>>More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