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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的。
2.未經合著者許可,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出版。 3、未參與創作,以謀取個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和台詞上署名者。 4.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 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攝製等方式,或者以類似攝製的方式,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 7.未支付使用他人作品的報酬。
8. 未經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 9、未經出版社許可,試穿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 10.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現場表演進行直播或公開播送,或者對其表演進行錄音。
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通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或者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有權出版的書籍。 十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其表演的。
十四、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公眾複製、發行、傳播的。 十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轉載廣播電視。 16、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17、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篡改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 18. 製作或偽造他人簽名的作品。 19、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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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調解。
侵犯著作權可以通過雙方和平調解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後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後悔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受限制。
2.通過仲裁。
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隨後達成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申請人的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不合法的,有權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拒不執行的,不予理睬,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合同糾紛訴訟。 當事人未約定合同約定,事後又無書面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注意訴訟時效內的團體數量,並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著作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 權利人起訴超過兩年的,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進行中的,人民法院責令被告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停止侵權,侵權賠償金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兩年。
1、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發生後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可以通過談判、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
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的,或者談判、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申請仲裁。 當事人未訂定合同約定的,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應當準備仲裁裁決。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一方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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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完全可以按照判例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達成和解,如Macro Oak; 2. 調解。 無論是著作權侵權糾紛還是著作權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殘留問題; 3. 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根據仲裁條款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 4. 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狀應當報人民法院起訴,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確寫起訴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起訴書,人民法院將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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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著作權侵權的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
所謂聯絡,就是你已經知道有別人的作品,然後你利用別人的作品與別人的作品有實質性的相似,這就是侵權。
如果你能證明你沒有接觸過它,它是乙個完全獨立的作品,無論它是否相似,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這是原則。
事實上,很難證明你完全獨立地做這件事。
究其原因,首先,從證據規則的角度來看,證明自己做了什麼容易,但證明自己什麼都沒做過就難了,說自己沒有接觸過這部電視劇集或**就很難了; 其次,人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很少有完全由自己想象的思想,一般總是從接觸過的東西或讀過的書中獲得靈感,很多事情都在不知不覺中影響著乙個人的思想。
然後從實質性的相似之處開始。
版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
也就是說,如果兩者**在情節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則不一定認為侵權。
這取決於它的相似程度。
比如韓劇,開頭總是兩個家庭從小有恩怨,然後女二介入,然後男主病危失明,最後是他。 這就是電視劇集的大致劇情,所謂套路,也就是你說的創意,屬於創意的範疇,著作權法是不保護的。
著作權法保護特定的表達方式,但並不意味著每個詞都必須相同,但如果涉及非常具體的類似情況,則構成侵犯版權。 比如郭敬明的《夢裡的花你懂多少》,莊宇的《圈內圈外》是少數認定間接侵權案件的典型例子。 這兩部作品在非常具體的情節上有明顯的相似之處,比如男主為現在的女友出書,找到了自己的前女友也就是女主,但女主卻因為其他原因拒絕了,所以被現在的女友討厭,男女主之間也存在差距。
當然,書中的描述在細節上是相似的,但這是乙個比較詳細的情節,包括人物設定,非常相似,屬於侵權。
就像你說你的**和電視劇集裡的人物設定不相似,那麼我覺得應該是在一般劇情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具體表達也就不相似了。
當然,具體表達與思想的界限是著作權法中的乙個難題,很難有乙個客觀的標準。
此外,該表達可能已經進入公有領域,這也可以用作不侵權的抗辯理由。 所謂公有領域,是指作品已經過了保護期,不再受到保護。
雖然你在90年代後期找到的系列肯定沒有到期日,但如果你能找到情節相似的老作品,那麼你可以說你是在借用這部不受保護的作品,沒有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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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不是侵權;
理由:【摘自張玉民主編的《智財權法(第二版)》第86頁。 法律出版社]。
根據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理論,即使與現有作品相似甚至相同,如果沒有事先聯絡,也可以認定為具有獨創性、非抄襲性的作品,巧合作品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獨立完成並具有獨創性的,視為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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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arthes的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和翻譯權。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2。你說草原出版社“簽字付錢給作者和譯者,付錢給他們”,如果已經分別付了作者和譯者錢,為什麼是武斷的?
3。白雲書店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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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權事實。 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演員不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等。
3.肇事者主觀上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品發表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外,其他報刊可以作為摘要、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但丁·阿利吉耶里(義大利語:Dante Alighieri,1265-1321 年)是義大利詩人,現代義大利語的創始人,也是歐洲文藝復興的先驅之一。 恩格斯評論說: >>>More
因此,在您的案件中,專利局應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權。 至於賠償,您仍然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你的搜查報告不是白做的,你去中級法院立案一般需要提供搜查報告。 >>>More
《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意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稅務問題通知》規定,對經國家版權局登記並在銷售時轉讓的計算機軟體徵收營業稅銷售,不徵收增值稅。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意義《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