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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不得非法扣減勞動者的合法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或裁定中要求扣留的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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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者違反法律扣減工資,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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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違章被開除、扣減工資也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不能超過工資的20%; 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全額扣除,那麼一般需要為這種做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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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如果員工犯了危害公司利益的錯誤,洩露了公司機密,犯了嚴重錯誤,那麼公司有權解雇員工,根據事情的嚴重程度扣除工資,賠償公司的損失,在最嚴重的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你沒有犯任何錯誤就被解雇了,那麼公司就無權扣除你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其他依法、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從事瀆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後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勞動者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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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公司解雇了,你可以拿到工資,你可以要求勞動局解決。 1、員工的“辭退”是指根據現行法律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3、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有一定的限制。
《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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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沒有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不能扣除員工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同時,按照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於遣散費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高跟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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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論員工如何辭職,只要不直接給本單位帶來經濟損失,本單位不得扣除該員工的工資。
2、員工被本單位辭退的,如果員工嚴重違紀,則本單位可以扣除員工的獎勵待遇,但工資不得扣除。
3.《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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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已經建立了僱傭關係。
你好問題。 答:違反工作規定,不能隨意開除,扣工資 第四條 縣級、市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督執法條件的組織進行勞動安全檢查。 勞動安全行政部門和受託進行勞動安全檢查的組織中的勞動安全檢查員,應當通過相應的考試或者考試聘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
你可以先和老闆談判,要求退還被扣除的工資,如果談判失敗就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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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公司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管理制度!
不,首先公司是公共環境,打架是解決不了的,其次,任何公司都會規定不能是其內部矛盾,打架不是兩個人的事情,也會對員工之間產生影響,產生不和諧因素,所以公司解雇也是合理的, 而你對公司的負面影響是最嚴重的,你應該思考自己的問題,反思如何糾正自己,面對未來的環境才是。
被公司解雇,員工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遣散費按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More
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工作兩個月後補償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