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對工資、工時、遣散費等方面有沒有新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3-1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員工辭職的權利, 這是絕對的。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答覆》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30日後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辦理手續。

    2、用人單位有一定的損失賠償權:《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為招聘、雇用勞動者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則 3.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3、如有爭議,應及時提交勞動仲裁:勞動者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調動手續。他們不被允許繼續深造,失去申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會。因此,因勞動合同解除與用人單位發生損失賠償糾紛的,勞動者應當在爭議提出之日起60日內及時將爭議提交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首先可以明確,勞動法中沒有倉促辭職這回事;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即使你立即離職,雇主也不應該扣除你應得的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好,我是諮詢的合作律師,已收到您的問題。

    您好,勞動法關於緊急辭職的規定是,員工身體不適,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可以提前離職。 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辭職的,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通知30天後自然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

    2、試用期滿的正式職工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若與單位協商,可在約定時間內辭職。

    2、《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下列情形之一:(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真實意圖,使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權利;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危險作業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

    您好,您還有什麼需要我幫助的嗎?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我很樂意為您提供任何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員工匆忙辭職,新勞動法規定工資不會被扣除,但員工可能要賠償雇主造成的損失。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在用人單位結算的全部勞動工資。

    閔帶著這封信。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違反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企業違約。

    1)用人單位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約定條件故意拖延勞動合同訂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拖欠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不支付或者拖延勞動者工資的;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的;

    (五)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6)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7)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未解除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改正令等)。

    2.員工違約。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保密規定。

    勞動者違反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工廠擅自離職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自依法訂立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滿。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或終止,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勞動合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由此可見,員工擅自離職是違法的。

    3. 嫌疑工人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指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 補償是報銷以下費用的基礎:1.招聘費用; 2 培訓費用; 3、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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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4個回答2024-03-16

1. 《緊急辭職勞動法》有哪些規定?

一、《緊急辭職勞動法》的規定如下: >>>More

4個回答2024-03-16

我錯了! 對不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

5個回答2024-03-16

有計件工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如果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則需要支付最低工資。 >>>More

4個回答2024-03-16

房東說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沒有新的勞動法,只有新的勞動合同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