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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二)沒收、銷毀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侵權商品和工具;
3.行政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侵犯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協商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商品和工具,違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的, 可以處違法營業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收入或者違法經營收入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有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銷售不明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該人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應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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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投入的精力。
第三,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機關更好地利用現有的執法資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糾紛,對主要從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且金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在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中,侵權情節一般較輕,後果不嚴重,可以免除行政處罰,即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第三,侵權行為查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權,協商解決是指權利人因未對權利造成損害或危害後果不嚴重而已經放棄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除商標註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主管部門不會主動要求當事人協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 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的,可以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自行協商,逾期未提供已通過協商解決的證據的,宜作為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商標權人投訴的,視為工商主管部門放棄談判或談判失敗,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解。
3、應案件當事人請求,在對案件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提起商標糾紛的工商主管部門,與案件當事人約定協商解決的,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工商主管部門可以應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撤回(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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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接受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杜絕現有商品上的商標侵權行為;
(四)沒收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工具;
5)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難以將侵權行為與貨物區分開來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貨物;
(六)視情況,處違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確定; 難以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的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金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為侵權人所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賬簿和資料; 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的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況判決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銷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特殊情況除外; 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不予賠償; 或特殊情況,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無償進入商業渠道。
帶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不得進入商業渠道。
2.如何判定商標侵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將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用於同類商品;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者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擅自偽造、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或者擅自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對註冊商標進行替換,並將被替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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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種是已經造成或即將發生的損害,即侵權行為已經或即將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可以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潤下降或商標聲譽下降。
二是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無其他法律依據,客觀地依法行使商標權人享有的權利。
第三,有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危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第四,主觀狀態,包括過錯和無過錯。
二、商標侵權行政處罰基本標準。
1) 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和銷毀侵權物品;
沒收和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違法營業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權單位直接責任人,視情況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商標侵權處罰依據。
根據最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和偽造品的工具註冊商標標識,違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的,可以處違法營業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收入或者違法經營收入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查獲侵權商品500件以上; 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被侵權商標是馳名商標、地理標誌或涉外Kichai商標; 侵犯3種以上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侵權商品為假冒偽劣,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因商標侵權受到行政處罰後從事商標侵權行為5年以下的; 拒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行為,擅自隱匿、轉移、銷毀相關侵權證據的,處違法經營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侵犯中國馳名商標,或者商標侵權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安全隱患,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重大環境汙染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處違法營業額5倍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低於5萬元的,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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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侵權行為不抗辯的行政處罰為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扣押和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和現有商品,查封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工具,並視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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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有標準,只是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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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如下: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罰款。
1) 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和銷毀侵權物品;
沒收和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違法營業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權單位直接責任人,視情況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上述兩種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調解賠償商標專用權侵權的數額,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類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非法經營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金額超過3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
1)銷售額在50000元以上;
2)貨物未售出,且貨值在15萬元以上;
3)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下,但已售出金額和尚未銷售的商品價值之和價值之計超過15萬元。
擅自偽造、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或者未經授權註冊商標標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
(一)偽造、擅自製造、銷售假冒或者未經授權註冊的商標標識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金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3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製造、銷售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非法經營金額超過3萬元,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超過2萬元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事實上,對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依據,還需要了解商標侵權案件的實際情況,因為在不同的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侵權的嚴重程度和對被侵權方的實際影響是無法一概而論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後,應當有執行或者執行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或者有執行權的執行機關自行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超過180天的概念是模糊的,不確定是否還有執行權或申請執行權。
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包括:法定處罰原則、處罰公平原則、處罰公開原則、處罰教育相結合原則、處罰比例原則、一案不處罰原則、保護處罰相對人權利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