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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友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答: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損害賠償的關係在庭審實踐中爭論已久。 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有本質區別。
但是,由於工傷保險賠償是以工傷事故的發生為依據的,而工傷事故與勞動安全事故或勞動保護缺陷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 這就提出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 世界各國有四種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首先,工傷保險取代了民事損害賠償; 二是受害人既可以領取工傷保險金,又可以領取民事賠償金,但個體工需要繳納高額保險費; 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領取工傷保險金或民事賠償金; 第四,民事賠償和保險利益的區別應該是互補的。 今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參與工傷保險統籌規劃,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未繳納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向工傷職工支付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與民事損害賠償相比,工傷保險具有特殊優勢: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的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
民事侵權行為考慮了被害人是否過失,並實施過失抵消,即根據被害人的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金額。 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充分的救助; 企業參保工傷保險,分散賠償責任,有利於擺脫高額賠償帶來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而產生的不利競爭; 工傷保險也有利於和諧的勞資關係,避免勞資衝突和糾紛。 鑑於上述原因,我們認為通過支付保險費來承擔責任對雇主和雇員都是有利的。
因此,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負責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 但是,如果勞動者遭受的工傷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則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例如,員工因出差遭遇交通事故,雖然受傷員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交通事故責任第三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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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福利。 醫療費用不得重複報銷。 交通事故賠償金和工傷保險金可以合併的法律依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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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工傷保險補償車禍賠償後的差額。 醫療費用必須在車禍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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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雇主需要賠償,如果有工傷保險,可以申請保險索賠。 一般來說,工傷只算工傷,上班途中的車禍算工傷。
在判斷勞動者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於工傷時,應考慮以下四個必要要素:(一)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時間; (二)上下班的必要路線; (3)無個人責任或非個人責任; (四)機動車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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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此要看交通事故是否由機動車造成,如果不是,則不能視為工傷, 如果是工傷,那麼除對加害人進行賠償外,單位或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後,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勞動能力殘疾等級。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粉塵保險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發生的相關費用必須由聯合國支付。因此,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主動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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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傷人員可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建祥事故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2、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不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的; 應認定為工傷。
3、關於工傷撫卹金的支付,勞動者因第三者受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取得民事賠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待遇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職工因第三者受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且職工或其近親屬未對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提起訴訟要求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金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職工因第三者遭受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金的,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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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的工傷被認定為工傷的,按規定可領取的賠償專案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2)住院餐補助;(三)協調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配置殘疾輔助段笑器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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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認定為工傷,具體賠償需要以冰雹實際成本和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依據,賠償一般以實際成本為準,如果肇事者已經支付了,用人單位將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因工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就醫。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伙食補、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辦辦機構批准後,由工傷保險部門支付, 具體繳費標準由協調區人民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逃跑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More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要構成加重情節,首先需要行為人致人的行為已構成交通事故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在確定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罪時,只能作為定罪情節; 二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對事故不知情,自然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第三,逃避調查責任和確定被害人責任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