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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e
2021年教科書P314 2020年教科書P312
《民事訴訟法》廢除了一切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出庭作證的規定。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證據的若干意見》還規定,與當事人或者第一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以及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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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根據規定,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證人:(一)不能正確表達意願的人;(2)訴訟當事人; (三)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 (四)鑑定人; (五)參與鄭早民事安葬訴訟的檢察官。
因此,請選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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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範圍作了規定和規定,個人和單位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例如,民政部門出具的關於某人婚姻狀況的證明,或工商部門出具的關於公司登記或登出的證明,或公司出具的關於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證明,均由該單位出具作為作證主體。
2、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資格是什麼? 1.任何了解案件情況並有能力作證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 乙個“知案情”、能“分銀、能信得”、能“正確表達”的人,是取得證人資格的絕對條件。
是否成為證人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構成、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思想意識、業績、社會地位等限制,只要滿足證人的要求,就可以作為證人使用。 如果幾個人同時知道乙個案件的相同事實,那麼他們都可以作為證人,不能相互替代。 2.生活、精神上有缺陷者,或者年紀小,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其年齡、智力狀況、精神健康狀況與被證明事項不相稱的, 不能作為證人。
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精神殘疾,或因年齡大,無法分辨客觀事物是非,不能正確反映,不能正確表達思想,因此不能提供對查明案情有意義的證言,也不能作為證人。 3. 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 案件的當事方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
雖然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關係密切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上述關係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為證人的證詞不如其他證人的證詞具有證明力。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如刑事案件,並根據證據進行結案。 證人證言是另一種法定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有很多案件由單位作為證人簽發各種證明。 證人不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需要知道案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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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2.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3.那些不能正確表達意圖的人不能作證4。證人應當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有特殊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首證言、音像傳輸技術、音像資料等方式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掩埋證據。 乙個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音像傳輸技術、音像資料等方式提供證言: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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