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的區別

發布 汽車 2024-03-2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行政合法性是指“法律優先,法律保留”。 所謂法定優先權,是指法律有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履行職責,不能放棄職權。 所謂法律保留,就是法律沒有規定權力,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不能這樣做。

    行政合理性是指“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考慮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 根據相稱性原則”。 公平意味著同一行為的不同當事方應該有相同的結果。 公正性意味著當事方應該得到應有的待遇,既不認真也不輕率。

    考慮相關因素,排除無關因素,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考慮實際的相關因素,絕對不考慮無關因素。 例如:“當時違章停車是因為我要送病人去醫院搶救”、“美女黨的處罰較輕,富老闆的處罰較重!!

    遵守相稱性原則一般是指所採取的措施或處理的結果與當事人的行為程度相稱。 比如“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要立即查封”,“小攤販販賣的食品,雖然無證經營,偷稅逃稅,占用道路影響交通,會受到警告並負責停止銷售,不服從就要處罰”這裡有點蜻蜓, 你可以寫乙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法、依法。主要體現在法律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當、合理。

    總之,在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行政行為也應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平等、公正地適用法律和規範。 科韻網路 科韻律師集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為達到國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影響、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不以達到特定法律效力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客觀狀態,該行為不能像具體的行政法律行為那樣被主管機關撤銷或者變更,不存在生效問題; 3.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是指為達到國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直接表現在主體的行為中,並通過拆毀房屋、人身約束、毀壞財產等行為對外界產生直接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 內容。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合法性。 即行政主體採取的行政行為,必須主觀上是出於正當動機,客觀上符合正當目的。

    第二,平衡。 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在選擇採取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個人遭受的損害與社會獲得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第三,理性。 也就是說,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理。 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不能履行或者不合理的義務。

    2. 範圍。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適用範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管理。 即行政合理性原則應當體現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中。 換言之,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合理性原則應該而且必須得到貫徹。

    如果行政行為不合法,則不能討論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 更不能不考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強調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 合理是指法律範圍內的合理性。

    2.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合理性原則根據其設立的特點,既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於抽象行政行為。 這是因為不僅具體的行政行為必須合理,而且頒布的法律法規,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也必須合理。

    3.純粹的行政領域。 行政合理性原則只適用於行政領域,即只能體現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中。 而這一原則只適用於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範圍的行為。

    合理性原則不適用於司法主體的行為。 應特別注意這一點。

    4. 實體和程式。 行政法分為行政實體法和行政訴訟法,這是行政法體系的兩個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則既是行政實體法的原則,也是行政程式法的原則。

    5.行政和司法審查。 從法律登記冊中的法律救濟的角度來看,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要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款規定,行政濫用職權造成明顯不公平結果的:

    行政處罰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變更判決。 “所謂明顯公正的認定,是以行政合理性原則為依據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行政法規應當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安排,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按照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執行。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第三條 行政法規的制定,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安排,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如下:

    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為達到國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行政處罰。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影響、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不以達到特定法律效力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行政機關依法公開**資訊,提供資訊或者情報資訊的行為,是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客觀狀態。 行政事實行為一旦作出,就表現為客觀存在,行為的後果是實際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 主管機關不能像具體的行政法律行為一樣撤銷或修改這些行為,其效力也不存在問題。

    3.行政法律行為稱為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適應。 它是指為達到國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事務中的銷售行為直接表現為主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對外界有直接影響,引起身體或生理上的變化,如拆毀房屋、人身束縛、破壞財產等。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也就是說,它可以在政治和法律上形成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直接產生的法定行政法律效力,該行為不受行政主體主觀意圖的影響,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強行拆除違法建築的過程中,破壞建築物內的合法財產; 這是一項行政事實行為。

    該行為的後果是真實的,不能恢復到該行為之前的國家,並且這種行為不能像具體的行政行為那樣被主管當局撤銷或修改,其效力不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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