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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權益和合法權益等具體情況出發,妥善解決。孩子們的興趣。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兒童與母親住在一起; 10歲以上的兒童可以諮詢。 建議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維權,法官會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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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不作為實際案件處理的依據,具體情況在網上不清楚,請勿詢問,請委託當地律師處理,未經授權處理案件的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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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絕育,失去生育能力,沒有其他孩子 2.孩子和他生活了很長時間,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獲得監護權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年滿二周歲的,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一方: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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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一般會做出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判決。 惠品春從生育力、經濟收入、文化缺水、敏感性和抵抗力、工作性質、生活習慣、生活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但是,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判給婦女。 對於10歲以上的兒童,法院將優先考慮兒童的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然是父親和母親的子女,無論他們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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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過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3、孩子與他關係好,孩子和他住在一起,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4.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贍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給予父母一方撫養: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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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絕育,失去生育能力,沒有其他孩子 2.孩子和他生活了很長時間,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獲得監護權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年滿二周歲的,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一方: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因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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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處理的家庭子女是與父親同住,還是齊寒洛與母親同住,可由雙方在離婚時協商決定。 如果雙方都是,則應寫明孩子與哪位父母住在一起。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費達成協議,法院通常會尊重該協議,除非雙方之間由父親或母親撫養子女的協議嚴重損害了孩子的正常生活。
如果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則應尊重雙方的約定。
2.兩、二兩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同住,如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隨父親同住: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3.兩歲以上兒童 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一方: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行為能力;
2)孩子長期陪伴孩子,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獨居多年的子女撫養子女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同住,但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獨居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 對於與父母同住的兒童,它們可能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兒童的父母對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其父親或母親生活有爭議,應考慮兒童的意見。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在處理子女與誰同住的問題時,應當考慮子女的個人意願。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與誰一起生活,一般只有在父親和母親發生同一糾紛且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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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監護權歸屬可以由雙方協商,一旦協商失敗,法院應作出判決。 法院對撫養權歸屬的判決一般基於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教育、就業、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夫妻雙方年齡、子女年齡等。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這是因為孩子還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母乳餵養,母親對孩子比較體貼和照顧;
2、孩子兩歲以上,女方做過絕育手術,男方未做過,男女年齡差距不大;
3、孩子一直與母親同居,如果離婚改為與父親同居,則孩子的生活習慣發生了很大變化,影響了他們的成長;
4.撫養夫妻的條件,如工作穩定、收入差距等,如果男方對夫妻關係破裂有過錯,例如有證據證明存在婚外情等;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 他們的惡習對兒童的發展有不利影響;
6、男女均無明顯缺點,各方面條件均可比,如果女方思想素養較好,有更多時間照顧孩子,獲得孩子監護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1. 在什麼情況下,我可以申請改變子女的撫養權?
在離婚後的任何時候,如果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重大變化,配偶一方可以要求改變對子女的監護權。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作出變更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願意與對方同住,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上述規定,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權。
離婚後,誰撫養孩子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考慮,在此前提下,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何時離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判決。
1、可以證明對方有不良習慣; 2、證明對方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3、證明自己的收入高於對方; 4.證明你有能力有時間照顧孩子等。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記得在私信中評論或戳我。
首先,根據《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的,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More
孩子這麼小,一般都判給媽媽。
如果你想爭取撫養權,你必須要麼證明你的收入比她穩定,而且環境可以給你的孩子乙個穩定的生活環境。 要麼證明你兒媳婦的情緒不穩定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但你不能證明她有精神病,如果她真的有精神病,證明你離婚不了,那就叫拋棄。 >>>More
父母離婚後,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決定一般基於“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哺乳母親撫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