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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廠長、廠長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第1994號360號的規定,廠長、廠長經理由上級部門聘用(聘用)的,應當與聘用(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實行公司制度的企業的董事、經理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關於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1995年第19號、第33號檔案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和群眾專職人員也是職工,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關於長期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發的1994年360號文和勞動部發的1995年19號文的規定,為實現從固定期限勞動制向勞動合同制的平穩過渡,工作時間長且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員工,如提出要求,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對於其他長期職工,在當前新舊就業制度轉換過程中,作為一次性過渡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為保護工作時間較長的職工的利益,作出一些特殊規定。
4、關於長期病假、長假、提前退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從企業休中長期病假、休長假或者提前退休的職工,仍是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上述職工還應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5.關於農民輪作工人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1991年頒布的第87號令規定,為保障勞動者健康,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和崗位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 在《勞動法》實施後,為了繼續保護這些員工的利益,這一規定仍應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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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中屬於不同的部門法,《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合同法》屬於民商法,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監管主體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的主體是具體的。勞動合同必須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協議構成。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如企業、事業單位、機構、社會組織等,即勞動使用者; 另一方是勞動者自己,即勞動力的所有者。
因此,能夠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 用人單位必須具備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團體。 但是,雙方不能同時是用人單位或雇員,否則不構成勞動合同。 但是,《合同法》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發生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之間,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2)從規範社會關係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係從屬關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勞動合同的內容通過自由協商確定。 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就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命令和監督,從而形成勞動關係的從屬性。 由於勞動關係的從屬性質,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接受用人單位的命令和監督。
但是,《合同法》規定的民商事合同,無論是在合同簽訂階段還是在履行階段,都沒有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
3)從規範內容上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是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為目的的協議,包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 職業危害防護等 《合同法》規定的民商事合同,是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釐清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協議,包括:
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格或報酬等。
4)從規範的社會性質來看,在勞動關係中,由於用人單位基於其經濟實力對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勞動條件往往在勞動合同訂立時就事先確定,或者勞動關係的從屬關係因經營管理權的行使而產生。因此,為了保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工人、國家或工會團體經常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與合同法不同的社會性質。 由於國家法律和工會團體參與勞動合同,形成了國家通過法律或集體合同確定的最低工作條件標準。
因此,勞動合同的內容受國家法律和集體合同的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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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怎麼能不適用,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是,特別法先適用,特別法不規定就適用一般法,一般法不規定就適用,一般法不規定就符合社會慣例。 我想你對法律規定比較熟悉,所以讓我們同時看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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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所稱合同與《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合同不屬於一般關係和特殊關係。 前者是民法,後者是經濟法。
2、勞動合同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
3、因此,《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之間不存在包羅永珍的關係,也不存在交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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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些都是與工人保護有關的法律。 由於《勞動法》頒布較早,許多規定已不再適用於當今的勞動關係。 最近幾年才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根據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發生衝突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不衝突的部分繼續有效。 換言之,如果《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存在衝突,則《勞動法》無效,適用《勞動合同法》。 這兩項法律中不衝突的部分分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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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e
答:【解析】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混淆而發生勞動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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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e
答:根據《勞動法》和《勞動欺詐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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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孫凱b,c
答]BC分析]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宴會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分析: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