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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屬於本人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受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工傷人員平均工資的60%的,以上一年度工傷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計算和支付傷殘津貼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7至10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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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首先必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一切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認定獲得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員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果確定工傷是工傷,在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用人單位應全額支付醫療費,停工期間(工傷**、**)的工資按原待遇支付。 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按受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傷情穩定後,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程度,再根據傷殘程度計算傷殘賠償金額;
4.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受傷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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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糾紛可以調解嗎?
工傷賠償糾紛可以調解。 當事人可以私下簽訂和解協議,視為民事合同,雙方都有履行協議的義務。 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簽訂了調解協議,則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工傷又稱工傷、工傷、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中,因不利因素和職業病而遭受的傷害。
一、區分工傷糾紛和工傷賠償案件。 兩者在賠償程式和標準上存在較大差異,造成的賠償金額也存在差異。 屬於勞動爭議的,需先申請工傷認定,再依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就鑑定結論要求賠償,協商不成的,應提起勞動仲裁。
工傷賠償以自身工資和平均工資為依據,訴訟被告為用人單位。
但是,如果是臨時勞務或僱傭行為,用人單位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訴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上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薪6個月;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養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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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保障工傷糾紛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現提供多種解決工傷糾紛的途徑。 (一)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滿意的;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認定工傷的職工或者其所屬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滿意,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復議後,對行政復議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談判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工傷待遇的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解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可以看出,與工傷撫卹有關的糾紛可以通過談判、調解或仲裁解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訴訟必須經過仲裁才能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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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賠償:拖欠的工資和佣金; 勞動合同的終止或終止的遣散費和補償金; 因員工違反服務期限或競業限制而支付的違約金; 工傷醫療費用;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賠償、戰戰兢兢的賠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提交副本。
應該屬於。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分為廣義和狹義。 從狹義上講,工傷事故是指勞動者、職工和職工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的突發人身傷害; 此外,廣義的職業事故還包括職業病。 >>>More
1、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員工因工受傷,記入個人檔案; 在民營企業中,由於他們沒有儲存人事檔案的權力,即使有記錄,也只是記錄在企業內部員工檔案中; >>>More
工傷保險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權利,發生工傷事故後,無論公司是否登出,工傷患者都應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因此,工傷事故發生後,公司登出,員工仍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應對工傷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