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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員工因工受傷,記入個人檔案; 在民營企業中,由於他們沒有儲存人事檔案的權力,即使有記錄,也只是記錄在企業內部員工檔案中;
2、工傷記錄不會影響日後找工作,一旦發生工傷,需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必要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基本下葬,用人單位按專案支付賠償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或鑑定之日起。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合同終止、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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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流程:1、報案及申請: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診斷之日起,企業應當在15日內報案,受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在15至30日內報案。
在這段時間內,應盡快報告和申請,這有利於及時調查和取證,有利於受傷員工及時享受相關福利。
2、工傷調查取證及認定: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舉報和申請後,應當密切關注調查並退回,一般應在7日內,特殊情況延長至30日,並就是否認定工傷作出結論, 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調查取證材料應當包括:
員工申請並核實相關問題; 醫院、醫療機構對工傷、職業病的診斷及相關資訊; 企業的傷害報告和現場調查。
3、工傷糾紛處理:兩類糾紛應適用不同的程式。 一、企業不同意工傷員工請求的,員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結論不服的,應當向法院上訴。 二是企業或者職工對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福利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結論不服的,應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權利,發生工傷事故後,無論公司是否登出,工傷患者都應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因此,工傷事故發生後,公司登出,員工仍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應對工傷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