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創業,選擇有限合夥企業的利弊、利弊是什麼?

發布 財經 2024-03-1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經營權和資本方的優勢,因此是外資私募股權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對黑石集團很熟悉。

    紅杉資本是一家合夥企業。

    兩者的區別和優點:

    1、普通合夥人不得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與他人合資經營與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3.普通合夥企業。

    合夥協議不得規定所有利潤的分配。

    給一些合作夥伴;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其部分合夥人,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4、普通合夥人質押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必須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行為無效; 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官方網站為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優點:(大同天成)有限合夥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經營權和資本方的優勢。

    好處:稅收優惠和靈活的分配機制。

    缺點:配套措施不完善,工商管理人員是否熟悉有限合夥企業的註冊流程。

    缺點:無法保證合作夥伴的完整性,還需要執行賬戶的建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有限合夥企業的優缺點如下:

    1、優點: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使合夥人不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的缺點是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分擔利潤和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公司存在以下缺點:公司規模小,股權轉讓手續比較複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61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且少於五十名合夥人設立;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第62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2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其中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分擔利潤和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 夥伴關係。

    1)優點。 設立成本低,但比獨資企業高,而且設立速度快,有限合夥人負債有限。

    2)缺點。無限合夥人難以承擔無限責任,但比獨資企業容易,轉讓產權也難。

    2.有限責任公司。

    1)優點。 a.有限責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責任的優勢,又克服了股權分散、股東責任感薄弱的缺點;

    b.有限責任公司不僅繼承了公司股份可轉讓的優勢,又克服了股份轉讓過於頻繁的缺點;

    c.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式比股份公司簡單,內部管理相對容易。

    2)缺點。a.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的規模和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不能與股份競爭;

    b.對公司轉讓股份有嚴格的限制,即使股東對公司經營不滿意,也不能自由轉讓出資,不利於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其財產和經營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經營事務移交給債務人,本法規定的管理人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債權人半數以上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應當佔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並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債權的核實;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收費、報酬;

    3)監事和監事;

    (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任命和更換;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活動;

    (六)通過重整計畫;

    vii) 通過和解協議;

    (八)制定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

    (九)破產財產出售方案的批准;

    10)批准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討論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有限合夥企業的優勢在於,有限合夥人在其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使合夥人不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的缺點是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團體依照本法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銀藻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賠償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認繳出資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與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從大量合夥人那裡籌集資金,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

    與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讓更多的投資者發揮互補作用,如技術、智財權、土地和資金合作等,更多的投資者,與自身的切身利益相關,大家齊心協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公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與普通公司相比,由於至少有乙個合夥人負有無限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保護,從理論上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企業的聲譽可以得到提公升;

    有限合夥企業的缺點:

    由於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不受限制,對合夥人不是很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加入合夥企業; 即使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加入公司,因為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的管理,這會讓有限責任人擔心無限責任人,怕他不會一心一意地去做,無限責任人在支付分紅時會覺得所有的經營都是自己做的, 而有限責任人會坐以待斃,稍加資本投入就能獲利,會感到委屈。因此,合夥企業很難做大做強;

    雖然連帶責任在理論上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在實踐中往往並非如此。 如果乙個合夥人有能力償還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夥人甚至沒有能力償還其份額,則有能力的合夥人應以連帶責任的方式償還企業所欠的全部債務。 但是,如果他這樣做,他去找其他合夥人收回自己墊付的債務就麻煩了,這樣他就不會獨立承擔所有的債務,甚至可能等大家都還他的那份。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有限合夥企業的優點是:

    1.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從大量合夥人那裡籌集資金,合夥人可以共同償還債務,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提高公司的融資能力;

    3.有限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一家負有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有限合夥企業的缺點是:

    1.由於有限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不受限制,對合夥人不太了解的人不敢加入合夥企業; 即使有限責任人以有限責任人身份入職,有限責任人也不能參與事務管理;

    2.有限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法訂立法律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權利和義務的基礎。

    有限合夥企業缺點:

    1、與協會相比,合夥企業的資金和企業的信用能力有限,公司不能發行債券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合夥人的責任遠大於公司股東的責任,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得合夥人需要對其合夥人的商業行為負責,增加了合夥人的風險。

    3、由於合夥企業具有較強的個人性質,任何合夥人破產、死亡或退出都可能導致合夥企業解散,因此其期限不能很長。

    法律依據

    請點選輸入描述(最多18個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至五十名合夥人設立;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利潤,分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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