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證明書? 監護證明書的內容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證明書應當在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人民法院日報》報道,日前,江蘇省徐州市通山區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結一起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裁定申請人王榮剛擔任其妹妹王女士的監護人。 12月27日上午,法官當場向他頒發了監護權證書。 據悉,這是國家法院系統頒發的第乙份監護權證書。

    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監護人可以代為辦理工資、買房、戶籍變更等法律事務。 但是,他們需要向有關當局提交“我是誰”的證明。 **人們經常提供繁瑣的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等材料,以完成相關業務。

    國家法院系統頒發的第乙份監護權證書,解決了監護人的後顧之憂,避免了需要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證明“我是誰”的尷尬,是乙份惠民的好“證明”。 然而,乙個好的“證書”並不意味著它易於使用,在證明有效性方面,它真的能一路開綠燈嗎?

    在涉及居民權益時,行政機關和服務部門普遍謹慎,特別是那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雖然法院出具的監護證明在法律上具有“一流”功能,但如果法院系統沒有及時將判決的法律效力傳遞給有需要的部門,沒有打通法院系統與各行政機關之間的大資料鏈路,相關事務部門會承認監護證書嗎? 這很難說。

    要用好“證”,不僅要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還要承認監護證的法律效力。 從這個角度來看,法院可以製作監護證的電子版,一是為了讓監護人處理事務更加方便,二是讓有關部門在網上查詢監護證的真實性。 總而言之,法院要到位公示,解封一切關節,一路給監護證開綠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申請身份證)、戶口簿;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國內申請人應提供:第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或中國護照)、戶口簿。 港澳台同胞提供:

    身份證、回鄉證(或台灣同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口簿、戶口登出證明和襪子;外國人應提供:護照(如果原為中國公民,需提供入籍證明、戶口本、戶籍登出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由未成年畢萌戶籍所在地的立橋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您需要攜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其影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第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及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監護證明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證據,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用監護證明證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係,但如果確有需要,則可以由公安機關辦理;

    2、申請監護證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第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申請身份證)、戶口簿;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對國內申請人提供:純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或中國護照)、戶口簿;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台灣同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口簿和戶口登出證明;

    外國人應提供:護照(如果原為中國公民,需提供入籍證明、戶口本、戶籍登出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約定監護人。 協議確定監護人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31條.

    對監護人孫子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橡樹旅。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在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未成年人監護證明。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疏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託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困境的;(三)實施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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