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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乙個人做出選擇時,他也會向其他人推薦他的選擇。 他有選擇的自由,他必須對所有後果負責。 乙個例子是二戰期間的乙個法國家庭,父親為德國人工作,兩個兒子中的老大去世了,小兒子和母親住在一起。
最小的兒子知道他對母親非常重要,不能離開她。 但另一方面,作為乙個法國人,他想去英國參加法國抵抗運動,解放他的祖國,為他的兄弟報仇。 就這樣,小兒子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他去問薩特。
結果是你自己選擇,你要對後果負責,不管後果如何。 在後期,他的思想發生了變化,他更多地關注社會的巨集觀層面。 他們也開始承認,自由本身是有限的,很難讓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他試圖改變馬克思的哲學,將馬克思的哲學與人類學聯絡起來。 為了充分理解它,有必要研究海德格爾對“存在”的分析和胡塞爾對“意向性”的結構分析。 他對物質世界有一種模糊但直接的現實主義觀點。
他受過德國哲學的訓練,寫作相當晦澀難懂。 他的哲學非常個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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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特的乙個概念是所謂的“自欺欺人”。 他將“自欺欺人”描述為一種“半透明狀態”,他對自欺欺人的描述可以結合他對潛意識的反駁來理解。 他否認潛意識的存在,認為潛意識只不過是一種“自欺欺人”。
這也可能與它對“本質”和“中心”的反感有關。 他不相信有任何超驗的“本質”,因此人是“必然自由的”。 他認為,自欺欺人是由於人類逃避和剝奪自己的自由造成的。
乙個眾所周知的例子是,當乙個女人和乙個男人約會時,這個男人很清楚這個男人有接近她的意圖。 因為自由,她不得不在服從和拒絕之間做出選擇,但她卻刻意剝奪了自己的自由,她只明白乙個男人說的每一句話的表面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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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特的存在主義哲學大致有三點:(1)“存在先於本質”。在薩特看來,人就像一粒不小心掉進這個世界的種子,沒有本質可言,只有存在,為了確立自己的本質,必須通過自己的行動來證明。
人不是別的,而只是他自己行為的結果。 (2)“自由選擇”。上帝死了,人在這個世界上是自由的,人的行為選擇是自由的。
這是因為人的選擇沒有與生俱來的模式,既沒有上帝的引導,也沒有他人的判斷,人是自己行為的唯一導演,但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3)“世界是荒謬的”。人們偶然來到這個世界,面對瞬息萬變、非鋰化、有序化、純屬偶然、混沌、非理性的客觀外部世界,處處都感到被束縛和阻礙。
在這茫茫人世間,人們掌控不了自己的命運,只能感到噁心和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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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薩特的哲學是一種激進的自我激發和唯意志論。 所謂自由意志,是決定論的對立面,決定論認為人類受某種存在意義的束縛,而薩特則認為人類有絕對的自由;
2.“上帝死了”,尼辛的名言可以看作是薩特哲學的乙個基本前提。 人是被拋棄的,他是自由的。 所謂自由,就是人沒有存在的意義,也沒有先於存在的正義或價值,不受一切約束的絕對自由;
3.薩特說“人被判定為自由”的用意是,人不是自願作為乙個人存在於世界上,而是一旦存在,他就是自由的; 但同時,他也要對明春自己所做的一切負責;
4.既然沒有存在的意義,人類就有創造意義的需要。 總之,存在就是存在,人類也是一樣的,只是人類會追求存在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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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保羅·薩特(Jean-Paul Sartre)是法國思想家和作家,是存在主義哲學的大師。
薩特的哲學是一種激進的自由意志主義。 自由意志是決定論的對立面,決定論認為人類受到某種存在意義(或者換句話說,上帝)的約束,而薩特則認為人類擁有絕對的自由。 “上帝死了”,尼采的名言可以看作是薩特哲學的乙個基本前提。
人是被拋棄的,他是自由的。 所謂自由,就是人沒有存在的意義,也沒有先於存在的正義或價值,不受一切約束的絕對自由; 薩特說“人被判定為自由”的用意是,人不是自願作為人存在於世界上,而是一旦存在,他就是自由的; 但與此同時,他要對自己所做的一切負責。
既然存在沒有意義,人類就需要創造意義。 總之,存在就是存在,人類也是一樣的,只是人類會追求存在的東西。
薩特的哲學非常先進和複雜,我所能提供的只是這種膚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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