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此,2005年1月2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會資金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2005年總公報發9號),進一步明確了工會資金稅前扣除:凡依法設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工會經費繳納工會經費。工會按每月所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並憑工會組織出具的工會資金分配專用收據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構成條例》(1990年令第1號)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構成範圍內的獎金、津貼、補貼全部計算在內。
需要注意的是:1納稅人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資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號678號),納稅人未開具工會資金撥付專用收據的,納稅人提取的工會資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
如果納稅人的工會費用超過工資總額的2%,超出部分應按應納稅所得額增加。
也就是說,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需要提供工會經費。
-
是的,所有企業都需要做出規定,無論他們是否成立工會組織,成立工會組織(有一定的規定),工會經費都可以直接支付給企業的工會組織
-
樓上已經說了這麼多話,我想這個問題只是最後一句話,那就是:已經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需要為工會經費撥備! 不是嗎?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會組織的成立必須是合法的!!
-
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需要撥備工會經費! 不是嗎?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會組織的成立必須是合法的!!
-
所有企業都需要做出規定。
-
工會的主要資金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全體雇員月工資總額的2%分配給工會的資金。
爭議主要集中在工會資金的2%部分。 引起爭議的直接原因是,這部分資金不是由工會會員以會費的形式支付的,而是通過行政撥款支付的,這引起了人們對其**和實質的分歧。
有四個主要爭論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其本質屬性應該是勞動價值的一部分(又稱勞動價值補償),這是大多數人的觀點,也是**人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其本質屬性應該是剩餘價值的分配,這是一小撮人的觀點。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享有權利的物質基礎。 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理念,拉近了會員與工會組織之間的聯絡,也有利於增強職工之間的互助精神和團結友情。
繳納會費的標準是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會員收入和工會在不同時期的工作情況統一制定的。 按照現行標準,根據1978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公發第101號通知,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其每月基本收入的5/1000的會費。
-
1、工會經費可按工資總額(實際支付)計算提取,不按應稅工資總額計算。 但是,工會資金只能在收到工會付款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應付的福利費用只能計算,不能支付,但必須按規定計入:用於企業內部澡堂、食堂等福利設施或困難職工補貼、醫療費等費用。
3、員工餐補助不能計入應付福利!
-
法律分析:工會經費需要累積,需要按單位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和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工會經費是工會開展各項活動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了基層工會委員會的設立條件,即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其成員人數在25人以上。 黨員人數不足25人的,可以獨立成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共同組建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會員組織開展活動。
-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設立工會組織,按全體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撥給工會的資金;
(三)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
4)對人民的補貼;
5)其他收入。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設立工會組織,按全體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撥給工會的資金;
(三)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
4)對人民的補貼;
5)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事業單位撥付經費,應當稅前支付。
工會的資金主要用於服務員工和工會活動。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
工會經費的累積方法如下:
工會資金的比例為每月工資和薪金總額的2%。 其中,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職位或就業有關的其他費用。 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中納入的、與工資、薪金一起固定支付、符合國家稅收規定的福利補貼,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按月分配給工會組織,按全體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撥給工會組織。 每月向工會撥出的資金佔全體雇員工資總額的2%,這是法律規定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
每月15日前,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當將當月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給當月的工會經費。 工會收到工會資金後,應當向支付單位出具《工會資金撥付專用收據》,稅務部門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已設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撥給工會的資金,佔全體職工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
(三)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
4.對人民的補貼;
5.其他收入。
-
法律分析:必須申報工會資金。 工會經費一般由稅務局徵收,工會經費儲備的繳納比例:
設立工會組織支付單位,每月將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給工會經費,其中60%撥給單位工會,40%由稅務部門上繳上級工會。
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選舉同級基金審查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政府工會聯合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全國產業工會經費經費審查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財經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工會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並向同級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 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 上級資金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應予更換,地方各級工會聯合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予以更換。
-
法律分析:不需要。 新標準規定,工會經費和核教育經費不提前提供,不區分受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設立工會組織的,應當向工會繳納全體職工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未成立工會的,應當向上級工會支付工資總額的2%,作為成立工會的籌備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