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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申請應予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未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致其合法權益無法彌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方可提起訴訟。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申請被駁回。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財產保全是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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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已經作出,在上訴期間,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具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意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鄭守和送交案件前,當事人已經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財物,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措施。 一審法院起草的財產保全裁定書應當及時報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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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根據規定,延期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為: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有支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對未來提起的案件的主張必須有支付財產的內容。
2、情況緊急,未立即採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提起訴訟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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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適用於被保全財產的所在地、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孫寅元。 在提出此類請求時,必須證明存在財產損壞的真正風險。 一旦保全請求得到處理,提出請求的人可能需要提供擔保。
1、誰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一)原財產保全,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前,可以向擬保全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但不能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2、所謂訴前財產保全,即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糾紛必須有繳費內容。 如果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不是由於財產利益糾紛,而是個人名譽糾紛,並且沒有付款內容,法院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是一種緊急保全措施,旨在保護利害關係人免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2. 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對爭議標的物進行處分,或者在判決生效後對用於執行的財產進行處分,防止糾紛擴大,保證生效判決的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損害主管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利。 例如,如果當事人的銀行存款被全部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當事人對另一方的業務活動將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應當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不得對與案件無關的人的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一般不得對與案件無關的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也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值。 只有在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的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這樣才能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失。
對於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糾紛,糾紛當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前收集糾紛存在證據時,如發現財產確實有被毀損的危險, 然後可以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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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一審判決後的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指保護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保護措施。
是指在有關財產可能被轉讓、毀壞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措施,可能造成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損害或者使今後難以執行法院的判決。 一。 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情況必須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2、利害關係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當主動採取未經其授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付款內容,屬於付款訴訟; 5 必須由一方當事人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行為準備; 6 申請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必要時,法院還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 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法院不下令提供擔保,則情況並非如此。 二。 財產保全程式:
1 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應當在提起訴訟前向被起訴的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請和保全規則的,申請人在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應當撤銷保全裁定。
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也可以在提起訴訟後申請。 2 保修。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 裁決。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訴,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執行。 4 提公升。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自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之時終止,訴訟過程中需要提高保全措施下限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裁定,財產保全的理由和條件發生變化的, 儲存不是必需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 訴前保全申請人未在15日內提起訴訟等。 5 賠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蒙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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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 其中,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以便與待保全財產有關的糾紛通過審理解決。 利害關係人未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實施某些行為。 或禁止其從事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個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或者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期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手續。
對於已經進入勞動爭議案件上訴期的民事訴訟(或勞動仲裁),無錢支付二審訴訟費用的,提問人(自然人)可以利用自身貧困的證據(如生活津貼、家庭工資收入等)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延遲司法協助, 減免或豁免。 >>>More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 如欲瞭解犯罪嫌疑人情況,可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協助,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查閱案卷,收集有利證據,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的相關情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