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哪些損失?

發布 社會 2024-03-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為招聘、雇用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用人單位招聘和雇用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如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是其法定義務的一部分,並且勞動者在培訓後通過勞動為用人單位創造了一定的價值,因此培訓費的補償應當按照培訓費總額、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實際時間確定。

    3)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就是說,雇主的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責任外,用人單位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的份額不得低於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胡正墨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目前,隨著就業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雇主的選擇越來越多。 應該說,工人紛紛“跳槽”是符合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這種選擇就業的自由應該是以尊重勞動合同而不是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的。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布的《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上述損失。

    1. 未簽訂勞動許可或合同如何辭職。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解除合同的權利由勞動者按照規定以“書面通知”的形式行使。

    勞動者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合同應當在30日內生效。 勞動合同自31日起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並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聘用、使用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照雙方約定的協議辦理; (三)對生產、悔改、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緊急國土局辭職可以扣除50%的錢嗎?

    緊急辭職扣除工資的50%是不合理的。 如果員工在沒有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離開公司,則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因此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如實際造成虧損,可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

    2、是否有公司招聘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

    用人單位可以招聘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不得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未解除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 工作五年辭職後,我還能拿到補償金嗎?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提前30日(試用期內3日)通知用人單位,不經用人單位同意。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二是依照第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經批准,當事人可以立即離職。

    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第三,勞動者無依無根據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該租約在丹語中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雇用勞動合同未解除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直接責任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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